一、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 2、法律调整的方法
?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 (一)宪法法律部门 ? 1、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 ? 2、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 ?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4、立法方面的法律
? 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
? 6、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
律
? (二)民法法律部门
?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 ? ? ? ?
(三)商法法律部门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四)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有关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 2、有关国防、外交管理方面的法律
? 3、有关公安、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
? 4、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管理法律 ? 5、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 ? 6、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 (五)经济法法律部门
? 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
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 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 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 (六)刑法法律部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 (七)社会法法律部门
?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 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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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含义: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它是构成法的主体要素。
(1)行为模式;
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2)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在成文法中,法的内容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 2、在成文法中,法律规则由法律条文体现。
3、一个法律规则可以由多个法律条文规定;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多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 (二)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三)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Legal Principles) 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二)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三)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三) 法律概念 (Legal Concepts) 含义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分类
(按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内容)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公民 侦查 公共财产
第四节、法的效力
?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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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
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 二、法的效力范围
?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 (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属人主义;属地
主义;保护主义。
?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
根据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的不同来区分的。 ? 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 ①法的生效时间
? 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自法律颁发之
日起生效;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 ②法的终止效力
? 即法律通过明令废止或被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
式有: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 ③法的溯及力
?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三、法的效力等级
?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
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
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 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 ?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 (2)新法优于旧法;
?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第五节、法律行为 一、概念
1、法律行为界定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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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等等。 2、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受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影响,其构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或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要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 (1)外在的行动(行为)。 ? A、身体行为。
? B、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 a、书面语言行为,诸如书面声明、书面通知、书面要约和承诺、签署文件等。 ? b、言语行为,即通过口语表达而在说者—语义—听者之语言交际中完成的言语过
程。 (2).行为方式(手段)。 所谓行为方式(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 A、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B、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意思(意志)。
(2)行为认知。
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个方面。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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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主行为与从行为
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
三者缺一不可。 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享有时间: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有时及于出生前,死亡后)
(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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