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宗教化是法律获得宗教属性,那么,宗教法律化则是宗教获得法律属性。政教合一国家,宗教规范成为法律规范。
四、政教分离国家中的法与宗教
近代欧洲的自然法学派用法学世界观代替神学世界观,否认社会关系由教会信条建立,认为这些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并由法律来加以建立。启蒙思想家们用人的眼光代替神的眼光看待法律,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体现,而不是神的意志体现,主张政教分离。在政教分离国家,一般主张法律和宗教相分离——法律的法律化和宗教的宗教化,法律和宗教各自回归本身,法律把宗教性退还给宗教,宗教把法律退还给法律。宗教不干涉法律事务,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不干涉宗教事务,保证“宗教信仰自由”。 五.中国社会主义宗教与法律 1.宗教在社会主义存在的原因
社会主义的哲学是马列主义,是唯物主义,而宗教是唯心主义,但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国家允许宗教的存在;同时宗教属于思想问题,而对思想问题只能采取教育方式,而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
2.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宪法>36条 六.宗教与我国的法治建设
1.宗教对西方法制建设,特别法治观念的树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格尔):宗教仪式是法律程序的来源;宗教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前提;宗教服饰对法律的影响
2.中国法治建设的观念积累是否依赖于宗教的观念培育的作用:宗教可以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比如回族地区的社会治安较好。
第四节、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一)道德概说
1.道德是以善与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邪恶等为评价准则,依靠于社会舆论,社会习俗,良心等内在信念实施的社会规范. 2.道德体系的构成
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共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是自发的,而法律是自觉的;
2.意志来源不同:道德是群众意识和社会舆论的体现,而法律 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 体现;
3.规范表达方式不同:道德规范比较原则,抽象,而法律规范则是具体的;
4.存在方式不同:道德存在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中,而法律则直接体现为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中;
5.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了人们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人们的权利;而道德仅指人们的道德义务;
6.实施方式不同:道德主要依靠于自律,而法律主要依靠于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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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德 各种社会形态普遍存在,贯穿始终 共同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观念和规范 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中,表现为信仰、主张、舆论、习俗等,具有概括、抽象、原则性 规范 的内容 调整 的范围 保
(三)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上影响最大的,现阶段最为广泛的道德,是初级阶段的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是社会上先进分子的道德.
二.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认识 1.法与道德是否可以分离的问题
儒家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所以法律离不开道德(礼乐不 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早期法家认为恶法亦法,即法律不必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2.法与道德在社会中的关系
儒家提倡礼治和德治:以人性善为起点,主张\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认为礼是对君子而法是对小人'
法家则提倡法治:以人性恶为起点,主张\以刑去刑\
荀子以后思想家不再把两者对立起来,而是主张\宽猛相济\和\隆礼重法\形成中国几千年来的正统思想.
三.西方思想家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 1.法与道德可否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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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存在的 历史时期 形成 的条件 表现 的形式 阶级社会特有,随国家、阶级产生和消亡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表现为法律、法令、条例、命令等成文规范,具有明确、严谨、具体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需要国家评价、保证的社会关系 侧重个人承担的义务,无权利与之对应 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两者范围互有交叉;其界限既是客观存在,又可相互转化 证实 社会强制力(精神力量),基本原则是自愿,违反受谴责 主要靠国家强制力(物质力量)作后盾,违法受法律制裁 现的力量 自然法学家认为道德,自然理性(自然法)等是实证法的基础;自然法高于实证法,是实证法的价值;指出\恶法非法\
分析法学家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关系,放弃利用道德,理性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企图;认为道德,正义,理性等是形而上学的,是应该被抛弃的. 2.法律与道德的社会地位
无论是那种法学派都重视法律的社会地位,自然法学家即使很重视道德,理性等,但总认为道德,理性应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而反对宗教,道德等的直接的治理社会;(庞德认为:宗教---道德---法律);分析法学派更是突出法律的地位,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
后来在社会法学家统一了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认识,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协调起来.
四.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1.法律的优缺点:
优点:稳定性,可预测性,一般性和普遍性,可以制约人本身的缺点; 缺点:功利性,事后性,行为性.
2.道德的优缺点:
优点:具体和实质的正义性;意识改造性;良好的社会秩序性; 缺点:义务性导致个性的丧失;秩序对自由的代替.
3.法治与德治可以互相克服缺点吸收优点,特别是市场经济下更需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1)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人性恶的部分由于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为了利益而破坏新和规则,因而需要国家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走上法律的道路,即用法律推着人民走上法律的红地毯;
(2)两种文化和观念在交替中,人们受到深刻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熟悉了原有经济,社会和政治规则,而缺乏对法律这种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规则的认识,信任等,所以需要通过确立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道德来代替原有道德使得新的道德为新的法律提供更加坚实的意识和观念的基础.
第五节、法与文化
一、法律与文化的一般认识
1、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生活方式的总和。它包括知识、观念、社会意识形态等精神现象,以及外在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仪式、行为规范及一切物化形态的东西。
2、文化对法的指导和影响
第一,法律通过文化的中介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的要求。 第二,文化本身作为社会因素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文化影响着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3、法对文化的促进和制约
第一,法有自己的精神,它本身代表着一种文化。法的实施也是对它所代表的文化的促进,法律通过行为模式对凝结在法律之中的文化精神进行不断的确认和重申。 第二,法对社会整体文化发展所起的作用,取决于法本身代表的文化精神。 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构建的作用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中国政府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这里所讲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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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情,当然包括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内。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一味否定,其中也有许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扬的东西。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1、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 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2、法律文化的结构:
(1)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 第一层次:法律规范。这是法律文化制度层次的核心,它决定着法律文 化表层结构的主要内容(一切都由它来设定和规定);
第二层次:法律制度。它是法律文化制度层次的运行主体,是法律从静 态和观念形态走向动态和实践的主要的载体;
第三层次: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层次:是法律在实践中得以实现的外在保障。 (2)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
第一层次:法律心理: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的种心理感受和心理反映,是人们对于法律实践的一种感性体验。它是多样的处于人们认识过程的潜意识层面。(完全感性,这是认识的第一个阶段)
第二层次: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较为零散的认识,它是人们关于法律认识中的理性和感性的交替部分。其中法律价值是它的核心。它是直接指导人们的法律行为,对实现法律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半感性半理性)
第三层次:法律思想体系:它是一定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系统、理论化的认识,是法律文化的最高体现,是人们关于法律的纯理性的认识。(完全理性) 三、中国目前多样化的法律文化
因目前的三种价值观以及历史的原因,中国目前具有四种法律文化:
第一种是占主体地位的权威性的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第二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体是儒家的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1)重视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2)徒法不足以自行;(3)重视调解;(4)强调执法、司法的道德品质;(5)制定法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缺点:(1)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教义;(2)轻视法律的作用;(3)诉讼和权利观念淡漠;(4)法即刑;(5)轻视法学。
第三种是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由于经济现代化和开放的原因这是一种对我国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
第四种是前苏联的法律文化
第六节、法与科技
一、科技的含义
科学是人们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下来的经验的结晶。
技术是指与生产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 科技是科学与技术两个概念结合而成的新概念。 二、法与科技的关系 (一)科技对法的影响
1、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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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技术发展丰富了法的内容;
3、科学技术发展提高了法律适用的技术水平; 4、科学技术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法对科技的影响
1、确认科技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2、组织、管理、鼓励科技活动; 3、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4、抵制和防止科技发展的消极后果。
第五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含义 一、价值的一般含义
价值:是指主体从自身的欲求、需要出发而珍视、重视的与自身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性的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 三点把握:
1、价值不是指客体本身,而是指客体所具有的属性或作用
2、价值是受到主体珍视、重视的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
? 3、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与主体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 ? 二、法的价值的含义
?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的价值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目的价值)
第二,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形式价值) 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评价标准)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法的最高(终极)价值,如正义、文明、善、公共幸福、人类进步;
第二,法的一般价值,其中又包括对个人的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和对社会的价值(秩序、和平、安全、民主等); 第三,法的自身价值,如统一、便利、明确、实用、有效、合理、稳定等。 三、法律价值之善法与恶法 ? (一)、善恶价值观 ? 1、概念:
? A、善是对于符合事物原则和规范的行为和事件的肯定性评价 ? B、恶是对于违反事物原则和规范的行为与事件的否定性评价 ? 2、善与恶的根源
? A、性善论:即认为人性本善,把善视为一种自然事物或人所具有的特性 ? B、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即恶是人与生俱有的本性。
? C、善恶二性论:即认为人性具有善恶两重性
? D、善恶两分论:认为性善与性恶是因人而异的。这种观点一般倾向于将人划分
为一定的等级,有些等级是善的,而有些等级则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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