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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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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 法学概念与体系 一、法学的概念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它是研究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科学。 法学的产生应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第二,社会上已出现职业法学家集团。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 1.法律本身的内容和结构;

?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 3.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功能)及 ? 发展。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

在法学这一总的学科内部,划分若干法学分支学科,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叫法学体系。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1、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角度 1)国内法学 2)国际法学

3)法律史学

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角度 1)立法学 2)法律解释学 3)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角度

1)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

1)法学本科 2)边缘学科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一、法理学名称的由来

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首先提出“法理学”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有关法的最一般的和普通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与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法理学研究范围: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构成要素、法的本质、价值、分类、发展等; 2、关于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效力、责任等;

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法与政治、经济、宗教、文化、道德等的关系; 4、法的制定与实施:法的制定、法的解释、法的执行、适用、遵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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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19世纪以前法学理论的发展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学理论 1、夏、商、周时期的法学思想 2、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学思想 3、汉至清末的法学理论

(二)西方历史上的法学理论 1、古希腊——罗马的法学理论 2、中世纪法学理论

3、17——18世纪的法学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被誉为“在法学领域引起的一场伟大革命” 马克思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1、前者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后者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2、前者揭示了法的阶级性,后者否认法的阶级性;

3、前者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后者歪曲了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1、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2、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4、在法学研究领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5、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有用的知识。 第四节 、法理学的意义及方法 一、法理学意义

1、法理学可以为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提供一系列需要共同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与原则

2、法理学可以为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一套科学的原理与原则;

3、法理学可以为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提供指导思想和理论原理; 4、法理学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提供理论保障。 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 (一)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原理 ? (二)普遍联系原理 ? (三)运动变化原理 ? (四)对立统一原理 ? (五)实事求是原理

三、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 社会调查方法 ? 历史考察方法 ? 比较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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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分析方法

? 价值分析方法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一)法:中国古代“法”与“刑”通义,意味着公平、正直。 灋

许慎《说文解字》中说:“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1)公平;(2)神明裁判 (二)律

原意:音律,节拍。转意:常规,整齐划一,提供模式。 《法经》——《秦律》(商鞅改法为律) (三)法律

狭义: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广义:指法律的整体。

法:law,除广义的“法律”外,还包括法则、规则、自然规律等。 Law ——

1.Rule established by authority or custom, regulating the behaviour of a community, country ,etc(具体的)法,法律,法规,法令;

2.Body of such rules (整体的))法,法律,法规,法令; 3.such rules as a science of subjects of study 法律学,法学;

4.rule of action or procedure,esp in the art or a game 规则(尤指艺术或比赛中) 5.factual statement of what always happens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scientific principle规律,法则,定律,原理 the law of gravity 引力定律 6.the police 警方

二、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即什么是国法)

一、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这是从法的形式的角度来看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规范,即是一种人所共知共用的标准或规则

2、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技术规范

思维规范:如1+1=2 语言规范: 交通规范

纪律规范

社会规范 道德规范(伦理道德、纲常教义)、

3、法作为一种规范,当它直接调整一个具体的行为时,我们称之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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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当它通过调节具体的行为而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时,我们称之为社会 规范。

4,法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法律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式、标准和 方向;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 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 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 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5、具有普遍性,是因为: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所决定,因为法律是作用于一般人、一般事,而不是具体人、具体事;其次法律规范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最后法律规范在同等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

6、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而非规范性 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 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 之一的国家(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 它的对象。凡是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同时可以反复适用的就是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反,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这是从法产生的角度来看法的特征

1、指法以国家的名义产生,这样就使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政 策和习惯等规范的产生;

2、制定和认可是法产生的两种方式:

(1)制定:是指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地按一定程序、权限制定 法律的方式,其产生的法律一般称之为成文法、制定法;

(2)认可:是指国家对已经存在的社会习惯、风俗、惯例等赋 予法律效力的过程。

认可:明示认可与 默示认可

(3)一定要认识到另外一种法的形成方式,即西方英美法系存 在的“判例法”,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先例”。

3、正是由于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也就决定了法具有权 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1、任何规范的构成:规范=力+理

2、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的,其它则不是,如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人 们的自律和社会舆论,政策主要依靠纪律来实施等; 3、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觉遵守,即人们 主动的守法;其二是外部强制,主要的而且最终的是依 靠国家强制力来完成。

总之,所谓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了人们权利、义务和权力的社会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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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具有权利义务性 这是从法的内容的角度来看法的基本特征

1、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规范的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厂规、校规等)也规定有本组织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其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 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有很大区别,像道德和宗教规范 一般仅规定义务或主要是义务。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这里讲的人们 是广义的,泛指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 组织、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权利与义务也是广义的, 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权力、 职权与职责。

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法治国家。

总之、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这是法的概念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与本质

法的现象:就是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一)法的阶级性——这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

即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 1、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1)意志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 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 量;

(2)法是意志的体现,是外在的东西;而意志是动力,是内在 的支配性东西;

(3)法是人们由意识活动的产物(强调法产生的主观意志性) 2、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 (1)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

(2)阶级是社会的主体,这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论的前 提;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它取得社会资源的支配权; (2)只有统治阶级才有可能利用国家的强制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 (二)法的物质制约性——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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