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要点: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同:⑴都是在诉讼开始后,尚未结束之前参加诉讼;⑵在诉讼中都不是该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而是独立的一方;⑶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⑴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的第三人是因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无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⑵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有的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的第三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⑶在诉讼中主张表现的方式不同:有的第三人主张是独立的,在形式上既不同意该诉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无的第三人的主张从形式上看,往往与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相同。⑷能否提起上诉不同:有能,无因其承担实体义务而定。
六、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8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
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修厂为共同被告。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李有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意一个法院起诉,使该法院管辖该案。如果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由争议法院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则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2、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于2008年7月2日承运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浙江省长兴县内,因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不锈钢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8月9日,“富仕”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吴辽”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合并审理。 问:此案可否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则分析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
答:不能合并审理。因为,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害权赔偿纠纷。
“富仕”服装公司提起的诉讼为运输合同纠纷,可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富仕”公司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可由南京或杭州的法院管辖。
长兴县不锈钢厂提起的诉讼为损害赔偿纠纷,可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不锈钢厂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由长兴县法院管辖,因为不锈钢厂已经向长兴县法院起诉。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至于上述两案中,应将“长运”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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