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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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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l、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 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加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

案例4: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 1985年 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 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 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 1992年 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

问:l、根据案情,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 可以。离婚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结

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不发生。两审终身,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

不正确、再次提起的诉讼是继承诉讼,不同于离婚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 应当裁定下级法院予以受理

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可以,二审裁定是终审裁定,对终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案例5:梁平是个体户,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粱乎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 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童声华的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问: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可以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在该借款合同关系 中,梁平与董声华是直接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因此董可单独以梁平为被告提起诉讼;保证合 同作为从合同,原告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不能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而由于本案中 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原告若以保证人黄荣生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被保证人梁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签订中,双方未对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对履行 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债务人

梁平的住所地。本案的管辖权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考虑:①如单独以梁平为被告的,B市 F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市F区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②如以梁平和黄荣生为共同被告起诉的,B币F区人民法院与G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 管辖权,同为B市G区为被告黄荣生的住所地。

案例6: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F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问题](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 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中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1)乔小伟:正华汽车修理厂(2)甲市A区;甲市C区;甲市F县(3)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4)由它们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 7: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动了修建新瓦房,孙某 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 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交7000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 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 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 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 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 11 000元。 现问:(l)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答:(1)不合法,孙某的请求符合先予执行的要件;(2)法律规定是可以提供担保不是必须;(3)可以复议一次;(4)不正确,违反管辖权恒定原则。 案例8:肖某与王某是同一单位职工,两家关系很融洽,王某的儿子也常去肖家玩耍。且1995年元旦过后的一天,肖某突然发现其准备用于购买电视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不见了。经回忆,丢钱这天只有王某的儿子刘某来过,怀疑钱是被刘某拿走。肖某找到王某要求返还2000元钱,王某不承认自己孩子拿了这笔钱。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的监护人返还2000元现金。

在审理中,法院收集到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了被告在诉前承认其在原告家里拿走了一个信封的录音;(2)李某(8岁),张某(9岁)证实曾见过被告刘某有很多钱,且被告刘某称这钱是别人给的。

问题:李某、张某是否是本案的证人? 答;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案例9:李某夫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 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心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 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现 问:(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②人民法院1998年9月31日受理本案,1999年l月10 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定三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③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的公章。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要求应当在判决书中一并做出判决。

(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5)本案被发回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五论述题

1、论证据制度

答题要点:证据的概念;特征;意义;分类;种类。 2、论财产保全制度

答题要点:概念:种类;条件;意义 3、论简易程序

概念;意义;特点;适用范围;适用 4、论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参与 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

回避的条件。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勘验人员。回 避的法定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审判程序和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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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配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四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 D ) A、甲提出的离婚请求 B、甲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

C、甲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 D、甲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2、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 B ) 。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书证的有 [ D ]

A.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 B.公书证和私书证 C.特别书证和一般书 D.证人的书面证言

4.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多长时间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D ) A、2个月 B、3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5.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 D )

A.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B.应当驳回申请 C.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D.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6.甲(11岁)携带其父乙藏在家中的丁厂生产的炸药到邻居丙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甲被炸身亡,丙的房屋被炸毁。丙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是 ( B ) A、甲 B、乙 C、甲和乙 D、丁

7.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 ( A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8.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 C )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9.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 ( A ) A、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B、不能调解,只能告知当事人

另行起诉 C、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D、不能调解,只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0.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向 ( A )

A.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B.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C.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D.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世界各国通用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的原则有( BCD )。 A.民事主体的国籍 B.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 C.案件的影响面的大小 D.诉讼价额的大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指被申请人 [ A B C D E ] A.是本案当事人 B.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C.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D.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B C)。 A.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 B.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D.本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反证 4.普通的共同诉讼应当符合以下( ABCD )条件。

A.几个诉都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B.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经当事人同意 D.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 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B C D )。 A.关于回避的事实 B.自然规律及定理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诉讼终结:

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由此而出现的特殊情况,致诉讼程序的进行成为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的法律制度。. 2.延期审理:

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而决定在另外日期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3. 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问题的认定. 4.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更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

5.管辖权异议: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 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陷于先予执行的案件.

2, 简述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要点:(1)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3)上诉必须再法定的期限内进行.(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3, 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答案要点: (1)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相互关系来看,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从与案件的联系来看,第三人是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3)从参加诉讼的目的来看,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来看,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起诉或应诉主体。 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答案要点:⑴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普通是简易的基础,简易是普通的简化。⑵应当在立案后,开庭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序来确定,可以适用普通的案件不一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⑶简易可以转换成普通,而普通不能转成简易。⑷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 由合议庭进行审查。

五、论述题(10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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