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5、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方失踪的证明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失踪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股权转让损失
企业因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④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性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
章。)
(三)委托贷款损失和委托理财损失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投资损失的相关认定条件及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处理。
(四)关联交易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和股权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③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④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⑤证明被转让债权或股权计税基础的相关证明资料; ⑥转让债权或股权成交及入账证明; ⑦债权或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③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④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所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或协议; ⑤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⑥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借款或担保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⑦根据造成债务人或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情形的不同,提供具备相同情形时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的除上述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损失和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原因而发生的损失等其他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有关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一)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因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包括证明出售捆绑(打包)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和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3)资产处置方案; (4)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5)出售合同或协议; (6)成交及入账证明; (7)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计税成本)的证明资料;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4)损失专项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
章。)
(三)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原因而发生的损失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计税成本)等证明资产损失额的证明资料;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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