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比例的计算应以该类资产发生年度期末数为基准,下同)。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③内部核批文件;
④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出版、发行企业存货发生永久和实质性损害损失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损失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情况说明中应说明报损出版物的呆滞时间。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三)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
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固定资产盘点表;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④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⑤损失金额较大的,应出具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③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④涉及保险和责任人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⑤已处置的提供处置相关凭证;
⑥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③被盗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④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和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3)无形资产形成损失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注: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属于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作为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5、在建工程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符合税法对在建工程涉及资产计价的规定)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残值说明;
(4)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以其资产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生产性生物资产
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资产盘点表;
③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④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其资产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损失情况说明;
③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④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其资产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③被盗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④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7、抵押资产损失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资产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抵押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抵押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2)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3)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4)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和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损失等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相关证据资料。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债权性投资形成的原因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有关证据予以确认:
1、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
①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D、资产清偿证明,即债务人和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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