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②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包括债务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如债权存在担保,则应提供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③因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失踪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④因债务人或担保人死亡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死亡证明;
D、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遗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④保险赔偿证明;
⑤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担保人对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法院裁定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证明;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书面声明;
⑤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担保人对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文书。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5、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损失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1、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⑥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宣告破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破产清偿文件等资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停止交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方出具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即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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