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符合规定情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京国税发[2013]19号规定,中介机构应审核整理被鉴证企业单位按照公告〔2011〕16号和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材料,保证有关证据资料的完整和准确。证据材料范本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因担保损失报送的证据与该项损失相近,因此列举在该项损失后)等货币资产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相关证据资料:
(一)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盘点基准日的收支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除报送上述(1)至(3)项证据外还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除报送上述(2)至(3)项证据外还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包括因金融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和关闭等原因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包括存款原始凭据和证明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有关资料);
2、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清算的法律文件(应可以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点);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包括法院裁定书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4、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还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
章。)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以下简称坏账损失)应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
(1)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③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④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件;
⑤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③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③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若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公安机关或医院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③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分配文件或情况说明;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5)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债务重组协议;
③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 ③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④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⑤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7)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需确认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③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容)。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企业对确认坏账损失的说明(内容包括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 ③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担保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企业应根据造成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情形的不同,提供具备相同情形时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的证据。同时,企业还应提供证明发生的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说明。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和抵押资产损失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相关证据资料:
(一)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存货盘点表;
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
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报废、变质、残值、保险赔款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④已处置的提供处置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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