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根据调度所的通知和相关单位的申请向现场有关通道口看守人员进行布置。
有关单位到达通道口后,向驻调度所联络员报到,由联络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地点封锁或设置好限速后与联络员办理同意上线检查作业的签认手续,联络员方可通知现场上线检查作业。
4.上道作业负责人得到联络员准许上道作业的通知后,与公安看守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内容包括负责人姓名、人数、机具。公安看守人员打开通道准许上线。
5.上线人员检查作业完成后,应由上线通道离开京津城际铁路,并由作业负责人与公安看守人员办理消点手续。如需变更出口或分口分批离线时,设备维管单位向公安信息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各口离线人数和负责人姓名。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向现场看守人员进行布置,各作业小组离开京津城际铁路时,由指定的负责人与公安看守人员办理消点手续,并向驻调度所联络员进行汇报。
6.驻调度所联络员确认所有上线人员全部离开京津城际铁路后,与列车调度员办理消点手续,并说明人员已全部撤离、作业机具全部下线。如线路需限速时,同时应登记清楚。
7.天窗内作业需由通道口出入时,设备维管单位在调度所登记时,与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办理上道手续,通道看守人员按指挥中心的布置和作业负责人员的登记及时开闭相关通道。
第81条 调度所工务调度每日18:00、8:00须分别抄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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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预报,及时传达(传送)给调度所京津城际台。遇7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在局交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82条 列车调度员对监控终端进行24小时监控,当发现系统工作异常时,应立即通知路局电务调度。当京津城际大风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后,列车调度员应立即向相关列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限速区段为报警监测点的两端监测点之间,如报警监测点一端为端点则为车站至另一端监测点间),对来不及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立即使用CIR 通知司机。列车司机按相应的限速要求运行。当大风监控系统发出禁止运行的报警信息后,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关闭相关信号并通知司机停车地点或指示司机立即停车。司机接到通知或调度命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当大风预警系统报警解除后,列车调度员向相关列车发布恢复正常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83条 当京津城际大风监控系统故障,如遇天气预报7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列车调度员按照天气预报的最大风级与《风级风速换算表》换算的限速要求(即7级限速300 Km/h,8-9级限速200 Km/h,10级限速120 Km/h,11级以上禁止列车进入风区。)向相关列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大风监控系统故障解除后,按京津城际大风监控系统提示要求运行。
第84条 风级风速换算表
风级 0 1 2 3 4 5 风速m/s 不足0.3 0.3-1.5 1.6-3.3 3.4-5.4 5.5-7.9 8.0-10.7 风级 6 7 风速m/s 10.8-13.8 13.9-17.1 17.2-20.7 20.8-24.4 24.5-28.4 28.5-32.6 风级 12 13 风速m/s 32.7-36.9 37.0-41.4 41.5-46.1 46.2-50.9 51.0-56.0 56.1-61.2 8 9 10 11 14 15 16 17 —27—
第85条 限速规定
风速范围 V<15m/s 15 m/s ≤V<20m/s 20 m/s ≤V<25m/s 25 m/s ≤V<30m/s 30m/s≤V 限速(Km/h) 正常运行 300 200 120 严禁进入风区 第86条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大风天气应急预案。当列车因大风被迫减速或停车,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调度所、车站做好后续列车的调整工作,客运部门要及时向旅客说明情况,做好旅客的稳定工作。
第87条 列车调度员接到落物报警的信息后,应立即呼叫有关列车停车,并通过视频监视系统进行查看,同时汇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应立即通知工务、电务、供电、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检查处理。
当视频监视系统不能显示、显示不清或显示无异状时,列车调度员在列车进入关系地段前通知司机改按目视模式,以遇到障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20km/h运行,查清本线及邻线线路情况,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列车调度员接到现场开通线路的报告后,由助理调度员根据现场请求设置临时限速,点击临时通车按钮恢复行车。不能设置时,列车调度员应向通过该地段的列车司机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88条 调度所设有《京津城际铁路设备故障登记簿》(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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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统-46),格式如下:
京津城际铁路设备故障登记簿
恢复签认 业务处业务处时间故障 恢复 运行 签认故障 签认报告人 (月日地点 时间 限制 (姓名原因 (姓名时分) 及概况 及条件 时间) 时间) 故障登记 调度员签认(姓名时间) 第89条 当动车组故障需要救援时,可使用动车组或机车救援,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1.采用动车组救援时,须使用同类型且速度等级相同的动车组。
2.动车组牵引故障采用机车救援时,CRH3型动车组限速80km/h,其它车型动车组限速120km/h;机车制动主管压力应为600kpa。
3.动车组制动系统失效时,动车组救援时限速120km/h,CRH3型动车组采用拖曳模式救援时限速40 km/h;机车救援时,按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
4.列车调度员对救援地点的邻线设置160km/h的限速。 第90条 在京津城际铁路区间进行救援时,救援列车使用原车次往返运行。
第91条 在京津城际铁路利用动车组从尾部救援时,列车按完全监控模式运行至行车许可终点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确认后,使用目视行车模式进入前方闭塞分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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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00m处停车(行车许可终点距被救援列车不足300m时除外),按要求进行作业。
利用动车组从前部救援时,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在接近被救援列车2km时,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km/h,在距被救援列车不少于300m处停车,与被救援列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连挂前,司机须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得到列车调度员邻线列车扣停的通知后,方可按规定开始作业。
第92条 晃车处理规定
1.京津城际调度台车载线路检查仪接收装置发出Ⅳ级报警信息(语音:“XX公里线路严重晃车,请注意”。下同)时,列车调度员应立即使用调度通信终端通知司机减速运行并询问减速前列车运行速度,按以下速度值要求在CTC操作终端或中心操作终端设置限速(晃车处所的闭塞分区),并使用调度通信终端通知后续列车司机限速运行。发出Ⅳ级报警信息的列车通过该地段的运行速度超过300km/h时,后续列车限160km/h;在160-300km/h时,限80km/h;低于160km/h时,限45km/h,并通知工务上线检查。上线检查时,列车调度员须根据工务登记的范围在本线设置45km/h、邻线设置160km/h的限速。检查后工务根据现场实际,确定列车运行条件,并在京津城际调度台登记。
当动车组司机听到车载动态监测仪发出Ⅳ级报警信息时,应果断采取减速措施并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对后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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