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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军、辛建国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红军,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1号。
辩护人王**,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建国,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薛庄村6号。
辩护人郑**,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龙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3组。
辩护人邹**,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鲁山县城关镇五里堡路7号院92号。
辩护人肖国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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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振杰,又名王杰,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1号。
辩护人顾**,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红娜,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1号。
辩护人陈**,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国平,男,1970年7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从事客运经营,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叶县仙台镇东北拐村。
辩护人刘**,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守业,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北路西115号院205号。
辩护人丁**,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巴永西,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禹州市褚河乡巴庄村2组,捕前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村租赁房。
辩护人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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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张龙军、崔建立、王振杰、杜红娜、李国平、张守业、巴永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张龙军、崔建立、王振杰、杜红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国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守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巴永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学会、检察员姬为民、姜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红军及其辩护人王月园、王永红、被告人辛建国及其辩护人刘**、郑**,被告人张龙军及其辩护人邹**、被告人崔建立及其辩护人肖**,被告人王振杰及其辩护人顾**、被告人李国平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杜红娜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张守业及其辩护人丁**、被告人巴永西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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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被告人杜红军见客运市场有利可图,便以家族成员为主,网罗平顶山市新老汽车站经营业主辛建国、崔建立、李国平、张龙军等人联合经营客运。杜红军等人依仗着少数民族的特有身份,采取高价回收老旧客车、参股等形式,不断扩张。并安排王振杰、海**、巴永西、张守业等人分别在西客站、焦店立交桥、汽车东站等地方“看线”,每月给他们发放固定工资,不允许该线上其他客车上下乘客,否则“看线”人员便采取拦截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殴打司乘人员等手段阻拦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使其他客车经营业主不得不将客车转让,进而达到垄断客运线路的目的。现以杜红军、辛建国、张龙军、张**等人名义登记的车辆已有30余辆,以参股形式的车辆就更多了,垄断了平顶山至襄县、宝丰、石狮、厦门等17条客运线路。为加强对其掌控的客车的管理,杜红军等人还在市中心站设有办公室,在外设了车辆结算点,制定了被该组织和成员认可的纪律,如公司管理人员和看线人员的管理奖惩制度及上访纪律,如违反上述规定,就会被罚款、开除。
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杜红军、辛建国等人以公司为依托,向平顶山市客运市场的其他经营业主收取钱财19万余元,作为该组织聚众闹事和上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费用。
杜红军犯罪团伙现已形成以杜红军、辛建国为首,崔建立、张龙军、李国平、王振杰、张守业、巴永西、杜红娜、海**、海*、海**、海付霞、李*,巴**、沙**、虎**、张**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平运公司工作人员对杜红军犯罪团伙所掌控的客车不敢管理,其他车主对其行径更是敢怒不敢言,只得忍气吞声,在平顶山客运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平顶山市客运工作人员和其他经营业主中形成了心理强制。
(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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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以来,杜红军、辛建国、崔建立、张龙军等人为霸占平顶山至宝丰、鲁山、西区、襄城县、舞钢、石狮等客运线路,进行垄断经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各线路设置“看线人”,不允许其他经营车辆在该线路上拉乘客。看线人王振杰、巴永西、张守业、巴**、张**、海**、海*、沙**、海**等人多次拦截在其经营的客运线路上载客的其他营运车辆,拔车钥匙、扣押车辆,并多次随意殴打车主、司乘人员,将车主叶**打成轻伤,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营运,其他客车营运车主被迫将客车转让给杜红军等人。
2、2007年6月5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豫D-29959客车由邢**占有、使用、收益。邢**于2007年8月7日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经营。为彻底垄断该线路, 2007年8月24日,杜红军伙同辛建国、张龙军、杜红娜、海付霞、李*、张**、海**、海*、海**、海**等三十余人,以邢**欠杜红军钱为由围住豫D-29959客车不让车走,对车主李**谩骂,将车强行扣留。一直到2008年5月份,李**无奈之下,与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该车低价以138万元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被迫将该车以1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杜红军经营。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5月15日左右,神马路派出所民警任**等人在30路公交车上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海**传唤至神马路派出所,在对其讯问时,杜红军、张龙军、海广瀚、李*带着30余人闯进派出所办公室,围住办案民警聚众吵闹,致使该所干警无法继续讯问,并将犯罪嫌疑人海**强行带离派出所,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2、2008年4月3日18时,李**驾车在焦店立交桥拉人时,被“看线”人员巴**等人拦住,两人发生厮打,焦店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杜红军、辛建国、崔建立、王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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