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商品交易如春笋般飞速发展。1998年,中国的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到1999年马云创立企业对企业的网上贸易市场平台阿里巴巴,2003年5月B2B网站阿里巴巴投资成立C2C(客户对客户)网站淘宝,直至2012年11月11日,淘宝单日交易额191亿元,网络经济以越来越庞大的身影影响着中国的市场经济。网络商品交易深刻的影响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笔者作为一名网购消费者,也深切体会到了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方便、快捷。然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笔者也曾多次在网上购物,从网商提供的评论版块发现,买卖双方由于货物质量、价格、物流、售后服务等有许多的纠纷。作为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守护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还未有详细的可执行的措施来有效的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存在有很多监管漏洞。笔者作为一名网购消费者,结合自身网购经历就如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进行了分析思考和建议。
一、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分析
(一)网络商品交易迅猛发展。
网络经济,是指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具有快捷性,高渗透性,自我膨胀性,可持续性,直接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跌宕,网络商品交易在近几年迅速的渗入到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淘宝网为例,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淘宝网注册会员就以达到3.7亿,2012年12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在杭州宣布,截止2012年11月30日晚上9点50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和天猫的总交易额已突破10000亿大关,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近5%。如此惊人的数目直接地反映出了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之迅速,影响之大。
(二)网络市场交易存在违法行为。
1.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虚拟、庞大、无边界,由此而出现有千千万万
的经营者,彼此之间也如实体店一样存在着竞争。为争取利益最大化,部分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采取虚假宣传,包括价格、材质、售后服务等等。笔者从购物网站评论模块看到,有部分消费反映实际商品与宣传不符,或售后服务与事前承诺的大相径庭等等问题。
2.消费侵权。经营主体利用网络市场的跨地域性、虚拟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过期变质商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
3.商标侵权。往往经营主体为了提高销售额,非法采用知名商标,做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侵害了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4.责任分工不明确。主要是指物流公司与经营主体之间,在货物发生破损时,未有详细的责任分工,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此类纠纷发生时,经营者往往以货物发出时完好为理由,物流公司则以无法断定是自身责任为由,导致经营者、消费者和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
(三)监管体制脚步未同步跟上。
网络经济飞速前行,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相对分散,管理体制无法同步。2010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显示出了对网络商品市场的监管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面对多变的形式和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更好、更完善的行使好监督管理权,维护网络市场交易平稳、快速、健康发展,还有待制定更加详细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法规。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分析
(一)网络宣传与消费者认知之间的差异。
网络有着它特有的属性,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经营者在网商提供的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将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供消费者选择,但消费者无法如在实体店一样,亲眼看见商品的颜色、大小、属性,无法亲手触摸商品,尤其服装、饰品类商品更是无法试戴,由此而产生
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不同而造成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若不满意,继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而对此监管部门也不易正确合理的判断谁对谁错。
(二)网络市场经济户口未建立。
与传统意义上的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等相对比,网络市场准入关大,成“零门槛”状态,不似有形市场一样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以淘宝网为例,只要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号,通过实名验证即可开店营业。
(三)调查取证难。
经营者在网上注册开店经营,而商品往往销售到整个大陆地区甚至是港澳台地区,由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地距离无法估计,执法部门更是无法现场调查取证。经营者没有实体店铺,提供的经营地址也存在不确定性,为执法部门调查案件增加了难度。网络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以电子数据为主,不似传统的纸质文档,易辨别,易保存,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易损坏性,造成收集证据的难度大。
(四)监管理念和手段落后。
随着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变更,网络经济也在不时的发生变化,很多执法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跟不上,无法充分利用现今的科学技术快速、便捷的处理现今新形势下出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习惯了传统的市场巡查模式,习惯现场一对一的监督和检查,而不适应通过网络技术进行“远程监控”,由此产生的差异和距离感容易打击执法人员的监管积极性,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迫在眉睫。
(五)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机制不到位。
经营者经营场所与消费者消费场所之间的长距离性和不确定性,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困难,而工商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需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和异地的工商部门通力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监管职责。
(六)法律依据匮乏。
2010年7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仅仅标识着我国对网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的渐成,但还未能更详细、实际的落实到实处。在有形市场中需要获得审批才能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在网络市场上却是“零门槛”准入状态,使得在有形市场会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网络市场上却可以“逃之夭夭”,造成了有形市场交易与网络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影响社会稳定。
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措施分析
为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工商部门更好地履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规则和制度。
以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借鉴有形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实际的网络商品交易法律法规,明确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指导执法部门更好的行使监管权利。
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营主体要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实名、实地登记,建立网络市场经济户口,并由工商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电子标识,供经营者展示在网站首页,指导消费者放心购物。工商部门在开展日常市场巡查工作中,可现场检查经营者操作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商部门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网络商品交易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脱离了传统的有形交易市场,实现了横跨整个大中国的远程交易,面对这个新生事物,工商部门应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或知识竞赛等等,增加干部职工对电子商务的了解,消除
距离,消除心理上的排斥,为更好的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网络商品交易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而据了解,工商部门干部职工多数年龄较大,少数接受过电子计算机技术方面的培训,对电脑的使用不是很熟悉。建议开展一系列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方面的培训,指导干部职工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技能,有效的开展工作。
(三)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合作机制。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可能相隔数万里,由此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更是不易调查清楚,“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就需要加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所在地工商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方便案件的调查处理。
要加强与通信(公信)部门、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还要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与网商联盟建立合作机制,使工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能得到多部门、多单位甚至是企业的支持。
(四)完善消费投诉机制。
以现有12315消费维权投诉平台为基础,畅通消费维权投诉通道。可在各网站首页建立消费维权投诉链接,指导消费者在遇有困难或疑惑的时候能快速、方便的寻找到帮助。鉴于工商部门执法力量有限,可提供留言板块,指导消费者提供投诉事件、投诉原因、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法、联系方式、经营者名称、网址等等,同时提供相关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商品信息、物流信息等,方便执法人员及时处理。
(五)建立征信数据库。
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建立工商部门官方征信数据库,记录网络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销售情况及信誉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体户,要在数据库中如实、详细的记录,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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