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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案(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2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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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 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treatment of aliens) 重点讲解:

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人)的人所享受的待遇。 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以互惠为基础。

主要是在民事权利方面。

2、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是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受惠国 施惠国‖ ↘第三国

3、普遍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特点: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4、关于国际标准

欧美国家的“最低国际标准”(minimum international standard)观点。 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融合趋势。

四、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 1、概念

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 2、外交保护的条件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effective nationality)。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案例讨论:

国际法院对诺特包姆案的判

诺特包姆出生时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设定住所并作为事业的中心。从1905-1939年,只有时到德国居住短时期。从1931年起,他有时也到列支敦士登。1939年3月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在汉堡居住短时期后,他到列支敦士登,并依照该国国籍法,申请入籍。该法规定,外国人申请入籍,须已居住在列国至少三年,但有例外情况时可免除。列国国王准许他免除这个条件,在1939年10月13日准予入籍,且于10月20日以列政府名义颁给国籍证书和护照。1939年12月1日,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在他的护照上签证,准许他回到危国。他回到危国以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簿上的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在危地马拉恢复商业活动。

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他被危国警察逮捕,并被移交给美国军事当局。后者将他送到美国境内拘留起来,直到1946年1月22日才将他释放。同时,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被危政府依照处理敌国人的法律扣押和没收。1946年1月,他向危国驻美国的领事申请准许他回到危国,但危政府予以驳回。1946年7月24日,他又请求危政府撤销1944年12月20日所作出的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危政府也驳回。列国政府于1951年12月10日向国际法院对危国起诉,请求发还他的财产,并且赔偿损害。列国政府的理由是:危国政府把他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它拒绝为实施这些非法行为给予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国际法院将列支敦士登的起诉驳回。 理由:

列国政府对诺特包姆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 法院不否定国籍主要是国内法上的一个制度。

当一国主张其它国家应当承认它所赋予的国籍或主张国际法院应承认这个国籍时,即承认这个国籍的国际效力时,应按照国际法的标准来解决这个问题。

该院以实际国籍作为决定一个国籍在国际法上是否可以对抗其他国家的标准。 总结内

第三、四、五、六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引渡和庇护制度。 教学过程: 复习并导入新课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 一、引渡制度(extradition) 1、概念

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家行为,除非负有条约义务,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引渡。 2、引渡的规则 重点讲解: (1)引渡的条件

﹡双重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或称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即被请求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2)请求引渡的主体 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 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受害国。

如果以上三类国家同时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要求,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有的地区性公约对何类国家享有引渡优先权作了规定。 (3)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的限制

﹡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即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请求国原则上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此外,请求国未经被请求国的同意,原则上不能将被请求人转引渡至第三国审判或处罚。 ﹡再引渡(reextradition)问题: 可以再引渡;

根据罪行特定原则,不能引渡; 请求国同意,就可再引渡。 (4)引渡的程序

引渡一般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 3、引渡的例外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难点分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以后形成的国际法原则,指国家对因为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但由于政治犯的含义和范围缺乏明确性,各国的解释不尽一致。事实上,这里所指的政治犯是指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的外国人,即“政治流亡者”而已。

法国大革命后逐渐确立的制度。 实践中的问题。 ﹡军事犯罪不引渡。 ﹡宗教犯罪不引渡。 ﹡死刑罪犯的引渡问题。 4、我国的引渡制度 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

双重罪原则和双重可罚性原则; 本国公民不予引渡; 政治犯罪不引渡; 被请求国程序优先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 时效原则; 主权原则

二、庇护(asylum) 1、概念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而受其本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人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7年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肯定国家的庇护权。

法律依据:领土庇护是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果,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给予请求避难的人庇护。庇护法律根据主要有: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2、庇护的对象

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除被控犯有普通刑事罪或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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