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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案(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2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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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臵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 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材内容简介:对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范围,以及各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了论述;分析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法主体内容,尤其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2、学习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理论;

重点: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家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地位;国际组织和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承认的概念和种类;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难点:各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国家司法豁免权的理论和实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法上承认的特点、性质、效果;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国家继承的客体和要件。 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准备案例资料。

课时安排:5学时。

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案例分析,课堂提问和讨论。

第一、二、三学时(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教学目的:

1、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范围; 2、明确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教学过程:

揭示课题,导入新课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举例:独联体、香港、联合国、法国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现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因此,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能等同的。 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一一一国家 重点讲解: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这种地位是由以下几点决定的: (1)国家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的结构中处于最主要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根据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

(二)国家的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必须具有:

1、定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3、政府(government); 4、主权(sovereignty); (三)国家的种类

国家按其结构形式、行使主权的状况及对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分为: 单一国(unitary state)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 独立国(independent country)和附属国(dependent country); 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微型国家(mini-state)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fundamental rights ) 重点讲解:

国家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国家基本权力指国家固有的、对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权利。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现代国际法认为包括政治和经济独立权。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关系中平等的表现: (1)一国一票制;

(2)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 (3)自愿加入条约;

(4)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5)外交豁免;

3、自保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包括:

国防权(right of national defence); 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难点分析:自卫权包含的因素:

a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b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c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4、管辖权(jurisdiction)

对本国领域内的人、物和事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属地优越权或领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是国家管辖中最基本的。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例外。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管辖。是属地管辖的补充。

对管辖方式的限制,只能在本国领域实施。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是属地管辖的例外。 对罪行和管辖方式的限制。

(4)普遍性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及其犯罪地为何处,行使刑事管辖的权利。 有严格的限制。 ◆案例讨论:

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

1926年8月2日,法国荷花号船与土耳其的一艘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导致土耳其船沉没,8人死亡。法国荷花号第二天到达君土坦丁堡,土耳其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依据其法律于9月26日对荷花号上负责人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了刑事审讯,并判处拘役。法国政府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应由船旗国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外国人在外国作出侵害土耳其或其国民的罪行时,按土耳其法律该受处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1926年10月日,两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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