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内容简介:讲解国籍的含义、国籍取得与丧失以及国籍抵触的处理原则与规则;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叙述了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对庇护和引渡的规则作了介绍。
教学要求:1、了解国籍的基本内容; 2、学习庇护和引渡的基本规则。
重点:国籍的概念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一般制度;外国人地位的特点和外国人待遇的各种方式;引渡的和庇护的概念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难民的概念和范围及法律地位。
难点:国籍抵触产生的原因、后果和解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准备案例资料。 课时安排:6学时。
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案例教学,课堂提问,讨论。 第一、二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籍的意义,国籍取得与丧失,以及国籍抵触的处理原则与规则;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了解庇护和引渡的规则。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第一节 国籍制度 (The Institution of Nationality) 一、国籍的概念 重点讲解:
国籍(nationality)是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3)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4)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但又具有国际性。
国籍法是国内法。除各国颁布本国国籍法外,国际上签订了若干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法律决定。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国籍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1、因出生取得国籍,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又称原始国籍(original nationality)、生来国籍(nationality by birth)。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国藉。由于各国对此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因而取得国籍的情况也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1)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是指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血统原则又可分为单系血统原则和双系血统原则。
(2)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是指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来决定。 (3)依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取得国籍。混合原则是指血统关系和出生地都是法定国籍的根据。采取混合原则的国家,立法上也不同,有的以其中一种原则为主,以另一种原则为辅,而有的则平衡地采取两种原则。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又称继有国籍(acquired 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
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依加入原则不同可分为两类:
(1)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指依照人籍国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井由该国批准而取得该国的国籍。入籍条件和程序由各国法律规定。入籍的效力是否及于其配偶和子女,由各国法律规定。
(2)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这种入籍不是由于当事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法产生了入籍的效果。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认领、交换领土和国家继承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两类。 自愿丧失国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基础,如声明放弃国籍或申请解除国籍。
非自愿的丧失国籍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的。由于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
国籍的恢复是指一个人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国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难点分析: (一)概念
国籍抵触可分为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 1、国籍的积极抵触。
国籍的积极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藉。故又称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国籍积极抵触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不同引起的。国籍积极抵触的危害性在于,它使双重或多重国籍人处于不利的地位;造成国家之间管辖权冲突;严重的还会引起国际纠纷。 2、国籍的消极抵触
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故又称为无国籍。国籍的消极抵触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而引起。无国籍人由于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而得不到外交保护,也不能享受互惠性质的优惠待遇。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积极抵触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国内立法是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产生的有效办法。有关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签订双边条约,可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国际上还可以订立一些国际公约,防止和减少国籍积极抵触问题。 解决无国籍问题,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式。
制定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四、中国的国籍法
1980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平等原则;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提问:你对我国的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有何评价?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Legal Status of Aliens)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无国籍人也往往归人外国人的范畴。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具有特睐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不同。广义上的外国人还包括外国法人。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有权对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行使管辖。因此,外国人处在居留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受居留国管辖。但是,外国人又同时处在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
之下,受国籍国管辖,享受国籍国外交保护。 外国人处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外国人受双重管辖。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 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入境
根据国家主权,国家有权准许或拒绝外国人入境,通常各国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而入境的,但是一般都要求持有护照和经过签证,也有的国家通过协议,互免签证。国家为了安全和利益,有权限制某些外国人入境。但是不应有任何歧视。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 一般依照互惠原则进行。 须持有护照和签证。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可以禁止具有下列情况的外国人入境: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但是不应有任何歧视。 2、居留
外国人可根据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该国作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但是,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这是接受国自行决定的事。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居留国的法律规定。通常,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受到保护的,但政治权利是不能享受的。外国人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交纳租税,接受居留国的管辖,但外国人一般没有服兵役义务。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和待遇。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护。 3、出境
一国应允许在其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并带走其合法财产。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偿清债务,付清捐税,了结司法案件,办理出境手续。国家对于违反该国法律,危害其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或其他利益的外国人,可限令其离境,或驱逐出境。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须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清偿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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