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与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权力结构与力量的对比。
5、宪法秩序:指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它为集体选择确立了原则,从而是制定规则的规则。
6、“诺思悖论”:指一个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有效率产权制度依赖于国家对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与保护,但受双重目标的驱动,国家在界定与保护产权过程中受交易费用和竞争的双重约束,会对不同的利益集团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从而会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导致经济衰退。
7、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时,就有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创新进人壁垒,从而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化解“诺斯悖论”。这样一种有别于供给主导型与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方式,有学者称之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
8、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当建立在排他性产权基础上的微观主体成为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时,个人或一群人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实施制度创新。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
二、简述题
1、比较激进式改革与渐进式改革的差异。
激进式改革方式的基本内容:第一、政治民主化——多党制;第二、经济上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第三、经济政策上采取休克疗法——一揽子改革方案,在很短时间内由市场价格替代计划价格,让转制后的企业马上接受价格机制的考验,从而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中国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或者说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只能是渐进式的改革。渐进式改革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推进改革。改革的推动者与组织者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和层层隶属的行政系列构成的,权力中心根据下级传递上来的改革需求形成方案,然后通过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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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系统贯彻实施。
第二,增量改革,就是在基本不触动原来的既得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在经济的增量改革部分率先引入市场机制。
第三,先试点后推广,以便在改革的不可逆转性与改革的稳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2、简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特征。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即由权力中心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一定的宪法秩序和行为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与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
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特点:
(1)政府主体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速度、次序和方式的主导力量。
(2)政府主体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和层层隶属关系的行政系统构成的。权力中心凭借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和利益刺激,自上而下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
(3)潜在的制度收益出现会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但只有当权力中心的制度收益大于成本时,实际的适度变革才能发生。政府主体和微观主体制度创新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是不同的,两主体之间难免产生利益摩擦。
(4)在不确定性和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为了控制风险,权力中心为制度创新设置了严格的进入壁垒,微观主体只有得到权力中心的认可或授权才能进行制度创新。
(5)通过建立为社会广泛接受的意识形态,减少新规则实施中的阻力,降低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
3、试分析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中的“诺思悖论”。
按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政府或国家在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过程中通常追求双重目标——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与统治者集团垄断租金最大化。在最大化统治集团垄断租金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
“诺思悖论”是指一个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效率产权制度依赖于国家对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与保护,但受双重目标的驱动,国家在界定与保护产权过程中受交易费用和竞争的双重约束,会对不同的利益集团采取歧视性政策,从而会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导致经济衰退。
“诺思悖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中表现为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之间的冲突。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框架内,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将因难以解开“诺思悖论”而面临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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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微观主体的独立化,使得微观主体存在制度需求,但这种制度需求能否转变为现实的制度安排,取决于能否获得制度创新的特许,或者能否凭借讨价还价的能力突破进入壁垒,因而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同样面临障碍。
基于上述认识,在自上而下的渐进改革条件下,揭开“诺思悖论”的突破口可能介于个体的自愿牟利行为和完全由权力中心控制之间的集体行动。实施这一集体行动的主体是组织——指在既定制度规则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团体。
随着放权让利改革和分灶吃饭体制的实施,拥有较大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成为同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组织。
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能够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时,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创新壁垒,从而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化解“诺思悖论”。这种变迁方式被称之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
三、论述题
1、阐述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方式与路径。
实现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从资源配置方式上看,实际上是从等级规则向产权规则的转变,其核心是资源配置权由政府转变为企业与个人。
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了一条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道路,逐渐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一渐进式改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推进改革。改革的推动者与组织者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和层层隶属的行政系列构成的,权力中心根据下级传递上来的改革需求形成方案,然后通过各级党政系统贯彻实施。我国改革中不仅保留了等级框架,而且通过原先等级框架中的领导者组织市场化改革,并在市场机制作用逐渐扩大的过程中渐渐减少等级规则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因此,改革之初表现为放权让利的改革,逐渐过渡到价格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进而政治体制改革。
第二,增量改革,就是在基本不触动原来的既得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在经济的增量改革部分率先引入市场机制。
第三,先试点后推广,以便在改革的不可逆转性与改革的稳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2、阐述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主要特征,并分析地方政府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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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中的“诺思悖论”。“诺思悖论”是指一个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效率产权制度依赖于国家对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与保护,但受双重目标的驱动,国家在界定与保护产权过程中受交易费用和竞争的双重约束,会对不同的利益集团采取歧视性政策,从而会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导致经济衰退。
(2)在自上而下的渐进改革条件下,解开“诺思悖论”的突破口可能介于个体的自愿牟利行为和完全由权力中心控制之间的集体行动。实施这一集体行动的主体是组织——指在既定制度规则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团体。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能够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时,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创新壁垒,从而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化解“诺思悖论”。这种变迁方式被称之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
(3)地方政府成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中的“第一行动集团”。随着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推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模式,从而在向市场经济的渐进式过渡中扮演着主动谋取潜在制度净收益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
财政包干体制的实施,不仅改变了政府行为,而且形成了地方之间的竞争,与财政收入相联系的GDP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一个重要指标。行政性放权,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具有了自己控制资源和配置资源的权力,因而具有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地方政府因此具有了发展本地经济的强烈冲动。处在转型期的地方政府官员被称之为政治企业家,即具有政治家与企业家的双重功能。地方官员作为权力中心的行政代理人按照等级规则行为,但他们通过谋取经济上的发展来达到政治家的目的——升迁;
(4)非平衡改革战略下的潜在制度收益与地方政府对制度创新进入权的竞争。地方政府作为纵向制度安排的行政代理人,既有动机也有能力为谋取有利于本地经济的制度安排而与权力中心讨价还价。地方政府可通过多种途径竞争获得垄断租金的制度创新进入权,获取试点权或优先权等。
(5)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不同途径从事自发的制度创新,并取得事后追认。
(6)地方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时更偏重于效率,并通过追求效率获取垄断租金,从而有助于化解制度创新中的诺思悖论。地方政府起到了扩散新制度规则的功能,主要是确立排他性的产权。
(7)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奕。
3、分析我国的渐进式改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上述制度变迁方式产生的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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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治企业家行为规范的模糊化导致腐败现象日趋严重。
第二,地方政府官员对GDP的盲目追求导致对资源、环境、社会等问题的忽视,导致地方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降。
第三,地方与地方之间竞争的加剧,产生了所谓的诸侯经济现象。
第四,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式导致获得试点权的企业和地方因能持续地获得垄断性租金而获得优先发展机会,导致不同阶层、不同地区收入差距扩大。
上述负效应的最基本的根源还是渐进式改革条件下等级规则和产权规则的冲突,或者说反映了新旧体制并存条件下的政治与经济的矛盾。化解冲突进而减少负效应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第四章 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
一、名词解释
1、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所有者)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
2、占有权能:指行为人对财产直接加以控制的可能性,是所有者与他人之间因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使用权能: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和占有性质,依其用途而对其加以利用的可能性,是人与人之间因利用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收益权能: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处分权能:是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
7、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8、自然人企业制度: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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