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1)合同文件的修改
对于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 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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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争议调整分析
总价合同是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合约的建造承包合同形式。近年来,由于建筑材料的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随着该项目成本大幅增加所产生的争议价格也大幅上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GB50500-2013)》第9.7条物价变化这一条款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9.7.2、9.7.3 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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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3执行本规范第9.7.3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4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规范第9.7.3、9.7.4、9.7.5 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7]
案例三:在某国际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在施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分担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钢材、水泥涨落幅度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任何不利一方应在时间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述公式调整工程价款: Cn’=CnPn=Cn[a+b(Ln/Lo)+c(Mn/Mo)+d(En/Eo)+?]
式中,Cn’是调整后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是调整前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是合同价款调整因数。a为固定系数0.8、b为人工费价格调整权重系数0.1、c为钢材价格调整权重系数0.05、d为水泥价格调整权重系数0.05。Ln、Mn、En?表示第n支付期间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
在项目合同工程基准期内,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人工费、钢材、水泥分别为综合共日25.8元/工日、钢材平均价格3100元/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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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平均价格310元/吨,其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书土建分部分项工程价款为1156.15万。由于该项目的工程量较大、施工周期较长,在土方工程完工后的第二年才进入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在施工期间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分别为:综合工日35.8元/工日、钢材平均价格3900元/吨、水泥平均价格360元/吨。 调整后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1156.15*[0.8+0.1*(35.8/25.8)+0.05*(3900/3100)+0.05*(360/310)] =1225.20万
此土建项目合同结算时的价款1225.20万,调增了69.05万。 (3)与工程量缺项相关的工程价款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合同履行期间,出(GB50500-2013)》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的相关规定,“○2招标工程量清单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确定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11]
案例四:2009年8月某施工单位与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 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施工承包方根据以下问题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向施工方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则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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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第二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但本案中,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第三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单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1)与工程量变更相关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条工程变更进行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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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确认后调整。”[8]
综合上述规范,如果当事人对于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没有明确具体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变更工程的单位价格应为市场价格或成本信息部门的市场价格估值,另一方坚持投标单位投标时的单价进行估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案例五:例如在一项安装工程中就有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规定空调系统(不含防排烟系统)的安装,结果业主要求进行防排烟的安装,施工方提出工程变更。这时需要一定的证明资料才能支持合同价款的变更,固定价款仅仅针对投标时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清单内容,超出部分的施工内容要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可以提供招标文件、甲供设计图纸、清单、变更联系单来支持新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措施如下表:
措施表一:
计价与合同条件相比 项目 附加合同中有相同的分项工程 工程 单价 采用合同中该相同分项工程的单价 工程量 按图计算或者按实计量 按图计算或者按实计量 按图计算或者按实计量 单价 根据合同确定单价 根据合同确定单价 跟据新签订的合同确定单价合价 合同中仅有相似的分项工程 对该相似的分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调整,给出新单价 合同中既无相同,又无相似的分项工程 工作合同范围 性质 附加合同内的增加 工程 额外合同外的增加 工程 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新的单价 工程变更令 要发工程变更令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 未列工作项目 不属于工程要发工程变更令 量清单项目 重新签订合同 (2)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对于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结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条工程量偏差相关内容进行操作,具体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 条规 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 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 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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