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
对于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4.3进度申请付款单的提交的有关规范,“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2]
案例一:2007年7月,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经过公开招标,根椐评审结果与中标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及安装的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多层住宅楼项目。项目建筑面积23118M2(由12幢多层住宅楼构成),招标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约定按监理单位及房产公司批准日起算,合同造价人民币2650.3万元,该工程于2008年4月竣工,于2008年10月起开始竣工结算审核。该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约定采用单价合同。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图纸变更等原因对该项目措施项目费中的基坑排水、措施项目费中的模板数量确认、水电价格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描述变化单价的确定、钢筋工程量的核定、室外道路基层、材料价格调整等方面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建筑公司认为其中3幢住宅原基础埋深-2.0米(室内外高差为30CM)(采用基坑大开挖)投标报价不用考虑基坑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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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未报价,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原因基础埋深开挖-5.2米,要求增加基坑排水费用,计费用为5.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基础挖土深度为-1.70米报价时已达到计算基坑排水要求,所以不认可该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由于其中3幢原基础图纸变更,由条形基础改成桩基基础,由于桩基础是矩形条基,高度较高,建筑公司认为条基模板应按接触面计算面积,该项费用增加为1.2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报价时是按定额含量计算面积的,所以该项模板调整只能按定额含量计取。
3、水电费补差:建筑公司认为该工程投标时是按定额价格报价的,未考虑市场价格,所以要求补差,计增造价3.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原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按市场价报价,故不予计取该项费用增加。
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建筑公司认为原工程量清单中楼梯间及车库地砖描述为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而实际施工及图纸标示均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要求增加20厚1:3水泥砂浆的费用增加,约4.0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设计图纸已标示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5厚1: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相符,不认可该项费用增加。
5、钢筋的工程量:由于其中三幢房屋改成桩基,且钢筋直径≥22,建筑公司采用了机械连接(套筒),计增机械连接(套筒)造价1.5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建筑公司认为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是由他们施工的,而且另外市政施工单位也的确部分使用了他们的路基作了后三通道路,应该增加该项费用,计增造价20万元,而房产公司则认为,该项目并未安排建筑公司施工,且该项目本来就是临时硬化道路,在工程临时设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材料价格调整:由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0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调整办法,建筑公司要求增加该部分材差,计增造价65.36万元,而房产公司认为该项费用应有施工单位作为风险费自行承担,不予认可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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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及结论]:
鉴于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对以上工程结算问题存在争议,由咨询公司组织房产公司及建筑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并就其中的部分问题到造价处进行了咨询,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最终达成了一致。
1、措施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的确认:经过比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土方按自然地坪标高报价,本工程实际自然地坪比设计室外地坪低50CM,报价时实际挖土深度不足1.5M,由于变更后基础埋深为-5.2M,挖土深度为4.4M,因此同意增加此项费用。
2、措施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的确认:因为建筑公司结算中只有该项目是按接触面计算模板的,根椐定额要求,模板计量在一个工程中只能采用按定额含量或实际使用量中的一种进行计量,所以确认该矩形条基按定额含量计算模板面积。 3、水电费补差:根椐市场调查,该工程投标报价时市场价与实际施工时的市场价并无调整,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报价时要根椐市场价自行报价,确认该项目不增加费用。
4、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经过比对建筑公司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分析表,该单价直接套用地砖面层定额,已含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该项费用不予增加。
5、钢筋的工程量:钢筋机械连接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未经业主认可,经设计院确认,用双面焊接也可达到设计要求,故认为该项目属于建筑公司自行组织的技术措施,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经双方沟通,建筑公司承认该项目并未经房产公司安排施工,且该项目在本工程临时设施范围内,在工程临时设施费报价中已包括,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材料价格调整:由于该工程投标时为2007年5月,而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主体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由于本工程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且在投标报价时未计取相应项目的包干风险费用,双方经过近一年的沟通,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最终确认按苏建价[2007]20号文执行(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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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最后确认不认可建筑公司提出的增加所有的材差费用,只认可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时的差价,最终认可材料差价费用45.3万元。 (二)总价合同的计量支付
固定总价合同是完成所有工程量后一并打包结算的工程款。在目前的建筑市场固定总价合同颇为风行,尤其是外资及港资企业比较常用的合同类型。这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相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而言,以实物量为结算依据结算合同,能够更好保护建设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优势。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3.4条的内容约定执行:规定引用如下:“(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 对于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4.6条的有关规范进行操作,制度如下: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
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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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
案例二: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三、价款调整方法
(一)总的原则
价款调整方法的总的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版第3.1条计价方式的相关内容约定: “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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