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以及制成品、涉案保税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等并已按规定做相应处理;
(六)合同项下的产品是否已全部出口完毕; (七)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经办关员在审核前,应通过业务系统“手册工作流表”功能检查当前核销核算手册的备案人员情况,避免核销核算与备案为同一人操作的情况发生。
第六十二条 主管海关审核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对于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对于经风险分析需开展核查的,主管海关加贸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经审核准予核销的,主管海关在30日内完成核销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确认有效后按规定作核销核算和结案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核销期限的,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可将该手册的核销期限延长30日。
第六十三条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手续的,由经办关员通过H2010系统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电子数据,制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企业留存,第二联由主管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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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不作价设备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D手册设立、变更、解除监管及核销手续。
第六十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D手册设立或变更手续时,主管海关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手册设立申报表》或《手册变更申报表》;
(二)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变更)清单》(原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内含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 (四)变更时须提供D手册; (五)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六十六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单证是否合法、齐全、有效,信息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二)应在D手册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关于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财关税〔2014〕2号)范围;
(四)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保税加工(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保税加工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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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的产品必须有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五)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如不符合本规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条件的,不予设立或变更D手册,并将资料退回;
(三)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或变更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 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将系统产生的以“D”开头的手册号填入《业务办理表》“手册号”栏并核发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第六十八条 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自不作价设备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或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之日止。
不作价设备进口时,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在监管期内,企业不得擅自销售、串换、转让、抵押不作价设备或移作他用,经营企业每年1月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不作价设备的使用情况,主管海关应定期对不作价设备开展监控和核查。
第六十九条 主管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不作价设备的解除监管手续,并向经营企业签发解除监管证明:
(一)对于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 1.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主管海关凭有关退运的报关单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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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不作价设备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经营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对于监管期限届满的不作价设备:
1.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主管海关凭有关退运的报关单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申请放弃不作价设备的,主管海关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3.不作价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经营企业申报,主管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4.不作价设备不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企业须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主管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七十条 在D手册有效期内,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并收取下列单证:
(一)《核销申报表》;
(二)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办结不作价设备到期解除监管或结转等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不作价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去向的书面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七十一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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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对于遗失D手册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手册遗失的相关手续,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提交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目录(无进出口货物的免于提交)、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单证和材料等。依法处理后,由经办关员按规定予以核销;
(三)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0日内完成核销结案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关(处)长批准可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销结案时,由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系统电子手册审核电子数据,制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 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中规定收取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主管海关在收取时应凭原件验核复印件,确认有效后将原件退回企业。
第七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以手册编号为单元妥善保管加工贸易业务档案资料。加工贸易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一)各项业务的办理单证和资料;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核查的记录资料; (三)与加工贸易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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