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用以串换的非保税料件是国产料件,需提供国内购货合同、发票或本企业生产记录等;
(三)如用以串换的非保税料件是进口料件,需提供有关料件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四十五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拟串换的料件应不是来料加工料件; (二)拟串换的料件应属于同一企业;
(三)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四)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条件;
(五)串换是否在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对已核销的手册或账册的料件不能申报串换;
(六)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主管海关审核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对于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或不符合串换条件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对于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串换条件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制发《料件串换申报单》,其中:第一联交企业留存,第二联由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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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
第十章 其他业务
第四十八条 主管海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办关员通知企业后,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注销该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主管海关应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或由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主管海关对单耗有疑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6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单耗质疑。
第五十条 对于企业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或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013〕211号)、《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备案归类审核及内销征税操作规程》(署加发〔2006〕614号)、《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办法(试行)》(署加发〔2013〕162号)和《武汉海关内销保税货物审价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业务的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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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96号)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1-13)。
经主管海关审核,对于企业提交办理销毁业务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制发《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或《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其中:第二、三联交企业,第一联由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留存。
第五十二条 对于申报抵押加工贸易货物的经营企业,主管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54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审核,对于企业提交办理抵押业务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交科长和分管关(处)长审核。
第五十三条 对于申报变更或新增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企业,主管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54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变更或新增存放场所条件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审核。
第五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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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办理各项加工贸易业务手续,以及加工贸易料件的退运、内销或销毁等报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主管海关应每月对手册开展监控和自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开展前期验厂、单耗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及受灾货物的核查,应实行双人作业。核查后,经办关员填写《武汉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报科长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分别处置。
对于其他需开展保税核查的,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应根据《当前保税核查选择项目要点》(加贸函〔2012〕14号附件),分析风险点,并通过H2010保税核查系统向稽查部门发送《核查作业单》提出核查需求,并根据保税核查反馈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下列情事之一的,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可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暂停相关手册的执行或料件(成品)的进出口:
(一)经监控或核查发现存在疑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海关企业管理手续的; (三)企业营业执照过期的; (四)企业在海关责令整改期内的; (五)企业已倒闭或正在清算过程中; (六)企业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七)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其他情形。
待导致暂停的因素消除后,依企业申报,主管海关按有关程序办理恢复手册执行或料件(成品)进出口手续。
第五十八条 对于需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的手册,主管海关加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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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在办结移交手续后次日内将涉案手册信息录入H2010涉案系统。
第十一章 手册核销
第五十九条 主管海关应于每月月初编制当月到期未报核手册清单并电话通知有关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报核,催核关员应填写《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电话催核记录表》(附件14),并由科长签字确认。
对于超期未报核手册,经办关员应在手册到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打印并向企业制发《催核通知书》。
第六十条 经营企业应自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手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主管海关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核销申报表》,附件15);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单目录》; (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六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核销申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 (二)申报数据与电子底账数据是否相符;
(三)手册进出口情况是否正常,有无进出口金额倒挂、先出后进、实际进出口超出备案数据等情事;
(四)进出口数量与申报的单损耗核算是否平衡;申报的单耗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企业申报单耗是否超过国家单耗标准或单耗风险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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