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短的日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一份《申报表》对应一本转出手册(或账册)和一本转入手册(或账册);
(三)《申报表》转入和转出商品的HS编码前8位应当一致; (四)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入或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不予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风险类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企业除外);
(四)转入或转出企业为D类企业的;
(五)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且尚未补办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转入或转出企业的手册或账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报不予受理:
(一)转入、转出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销或已结案的; (二)转入、转出企业手册或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三)转入、转出手册或账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 H2010深加工结转系统审核电子数据,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编号填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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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办理表》备注栏。
第三十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货物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日内通过深加工结转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并按流程审核后可延长申报时限,最长不超过20日。
第三十一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第七章 外发加工
第三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自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业务时,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备案/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外发加工申报表》,附件8)
(二)承揽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承揽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与承揽者的外发加工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全部工序外发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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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加工后是否运回原企业;
(三)外发加工时间是否超出手册有效期; (四)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如属于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主管海关应先向经营企业收取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再办理备案手续;
(三)外发加工后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不运回原企业的,主管海关应在《外发加工申报表》上签注是否同意不运回的意见;
(四)外发加工期限超出手册有效期的,主管海关应通知经营企业办理外发加工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填制《外发加工申报表》并提交相关单证,在备案信息变更3个工作日内如实变更有关信息。
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主管海关应补充增收企业保证金或者保函。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第三十八条 主管海关应要求经营企业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如实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对于A类及以上企业,主管海关可要求经营企业自货物外发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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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货申报时间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外发加工异常情况,主管海关经办关员应填写《业务办理表》,经科长审核同意后,在H2010外发加工系统暂停《外发加工申报表》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待异常情况处理后,在该系统内恢复该《外发加工申报表》,并在原《业务办理表》上注明恢复的原因及恢复日期。
第四十条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不得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或变更手续,并通知其停止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四)申报外发加工的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第八章 剩余料件结转
第四十一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剩余料件(以下简称余料)结转手续时,主管海关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报单》(以下简称《余料结转申报单》,附件9);
(二)企业情况说明;
(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四十二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余料结转应限于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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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和同种加工贸易方式;
(二)拟转入手册应已包含需转入余料的品种和数量; (三)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主管海关审核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拟转入手册未包含需转入余料的品种和数量,应告知经营企业到商务部门办理拟转入手册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的变更手续,主管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手册变更和余料结转手续;
(三)余料结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或免于收取风险担保金。
(四)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在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制发《余料结转申报单》,其中:第一、二联交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报关手续,第三联由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留存。
第九章 料件串换
第四十四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料件串换手续时,主管海关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料件串换申报单》(以下简称《料件串换申报单》,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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