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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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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案件Standard Oil Co, of New Jersey V USA (1911)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依据普通法的传统,把“任何”解释为“任何不合理的”,因此法官提出一个“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来加以限定,只是禁止那些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与共谋。很多经济学家和律师也逐渐改变了看法,认为“大”本身不足以形成罪恶,并且没有庞大的和不断发展的大企业工业,美国不可能繁荣昌盛。典型的判例是1920年美国钢铁公司案,该公司占了大约2/ 3的市场份额,但法官在审理时注意到,该公司在1901- 1911年间虽然绝对产量提高了40%,但是相对的市场份额却下降了6% ,而且与他们竞争的还有80多家,因此判其并不违法。

[资料来源:李银伟,薛峰 《<谢尔曼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 第一期] 问题:

1、合理性原则如何适用?由谁判断?依照什么标准判断?

2、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与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有何不同?

事例12: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效力

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租用的一处房屋作为公司的住所。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后,三人按分工积极筹办其他事项。

(1)张某负责采购办公用品。张某在乙企业的网站上发现某品牌复印机的详细资料,介绍了型号、功能和价格,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企业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愿订购A型复印机1台;价格按8折,即每台6000元;交货地点为甲公司;验货后60日内付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回复:将付款日期修改为验货后30日内,其他全部同意。甲公司再次回复:同意,择日签订合同。

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托运A型复印机1台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上复印机价格大幅下降,甲公司向乙企业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企业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公司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问题:(1)试述乙企业的网站上公布的复印机详细资料、甲公司向乙企业发送的电子邮件、乙企业的回复、甲公司的再次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问题(2):甲公司与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题(3)李某未经丙公司同意卖掉沙发是否一定属于无效行为?并说明理由。

事例13:融资租赁、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决定引进国外某企业的专用加工设备,为节省资金投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甲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专用加工设备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100万元;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专用加工设备的归属。

根据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请丙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丙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为抵押物,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甲公司将引进的专用加工设备投入生产后,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乙公司多次派人催要,并给予宽限期,但甲公司仍然不能支付租金。

乙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提出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不得解除合同。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以厂房正在建设中,抵押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乙公司在催要租金的过程中还了解到: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厂房由于资金短缺,至今尚未完工。

问题:(1)应如何确定租期届满后该专用加工设备的归属? (2)乙公司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事例14:抗辩权、保证、抵押

2006年4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6年5月31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

2006年5月2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5月30日A企业得到确切证据证明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货款。2006年6月2日A企业通知B企业中止履行合

2006年6月1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物为C企业的厂房。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并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A企业又与D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6年6月15日,A企业向B企业交付了全部货物。B企业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货款。

A企业要求C企业履行担保责任,A企业发现C企业用于抵押的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C企业由此获得一笔补偿金。A企业要求C企业以其获得的补偿金支付货款,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要求D企业履行保证责任,D企业表示拒绝,理由是:第一,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二,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应先执行物的担保。

问题:(1)A企业在2006年6月2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说明理由。 (2)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是否合法?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D企业的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说明理由。

(4)D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两个理由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5)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以补偿金支付货款?说明理由。 (6)A企业应在什么期间内对D企业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事例15:借款合同 质押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息为8%;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与乙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乙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在向甲公司划拨款项时,将3年的利息共计120万元预先扣除。

在质押期间,甲公司为进一步筹措资金,准备转让已经质押的部分股份。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时,乙银行提出,同意甲公司转让,但要求将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偿还借款。

在借款期间,乙银行发现甲公司将借款资金用于炒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乙银

行即要求甲公司提前偿还借款,甲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随后,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问题:(1)乙银行要求将转让所得用于偿还借款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甲公司第一年应支付的利息数额是多少?分别说明理由。

(3)乙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事例16:无票乘车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事例1: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

1、中国银联做出规定:消费者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发卡银行向商家结算时,将提取结算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手续费。商家对此十分不满。据深圳市零售商业协会提供的数据,仅42家参加与银联谈判的零售商,2003年的刷卡消费额就有46.69亿元,比上年增加了382%,交给银联的手续费高达4659万元。此外,商家还要承担向银联交纳POS机的押金、维护费等。深圳一家大型连锁百货商场的副总无奈地表示:“我们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临界点了。”他反复强调,商家也是刷卡消费的推广者、推动者,始终愿意与银行、顾客一道创造“三赢”的局面。但是,随着刷卡消费的激增,由商家负担的刷卡手续费已经成为制约商家发展的枷锁。在深圳,银商之间曾就刷卡手续费率进行了一番集体讨价还价,但没有任何结果。其间,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召集会员单位召开了应对银联、银行刷卡手续费联合行 动大会,向银行方面发出\降低刷卡手续费\的函,要求

降低收费标准至0.5%。尽管深圳零售商协会与银行方面多次交涉,各家银行在市银行同业公会的召集下也举行过通气会 ,但\银商之争\没有实质性进展。在此情况下,深圳个别商家已逐渐放弃了谈判的努力,以“系统维护” 名义故意停止刷卡。但“拒绝刷卡”行动没有得到银行以及银联方面的正面回应。恢复刷卡之后,商家酝酿新的行动:开始用现金价、刷卡价的双轨价格方案(这一方案的刷卡价比现金价贵1%)来“解放自己”。如果商家将这一方案付诸行动,意味着银行卡手续费将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还有商家表示,想与深圳银联中止POS机合作合同,转而与各家银行单独洽谈,铺设新的POS机刷卡系统。此举是希望“改变商家只能与深圳银联一家签约,而没有其他选择的局面”。对此,深圳某银行银行卡部的负责人解释说,银联仅是代表各家银行收取手续费。如果没有银联的出现,各家银行一样会按照目前的水平收取手续费,甚至会因为安装更多的POS机而把更多的管理成本转嫁给商家。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商家推出刷卡价,把原本自己承担的刷卡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必将刺激现金交易。这种“暗斗”策略一旦推广,可能会给银行更大的压力。对此,深圳银联有关人士表示,所有变相拒绝刷卡的做法,包括刷卡价、“现金消费返利”等,都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

要求降低手续费不成,将手续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也受阻。面对如此尴尬处境,商家转而向深圳市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政府有关部门态度谨慎,认为这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不强制干预。深圳多个商家又提出由深圳市零售商行业协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然而,深圳市零售商行业协会的律师发现,欲以垄断来起诉深银联却找不到法律依据。一商场负责人向记者倾诉时显得非常激动地说:“政府不管,而银行方面又没有回旋余地,还找不到第三方来为我们进行协调,想起诉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停止刷卡消费者又骂我们,真是没办法了吗?”在深圳发生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风波的同时,上海、成都、北京、重庆、温州等地的商家也纷纷要求银行降低刷卡手续费率。

[摘自:花涛、刘洪恩:“银商之争或成反垄断法案例”,

http://opinion.news.hexun.com/1782_692874A.shtml(来源:深圳商报);李南玲、强斌:“深圳一些商家酝酿推出高于现金价1%的刷卡价”,http://www.china.org.cn/chinese/2004/Jun/583088.htm ]

2、在沸沸扬扬的“拒绝刷卡”事件中,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深圳市政府始终表现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介入”的中立态度。早在2006年5月下旬,在银商首轮公开谈判不欢而散后,有关政府官员就表示,希望银商双方学会更好地谈判,从着眼于长远合作来看待问题。5月底,银商之争所涉及的各政府部门开始介入,但介入的态度比较低调并保持相当中立,给出的只是“指导性意见”,而不是行政命令。一位政府人士表示,相信深圳银商两行业的人士最终能通过市场手段解决问题,最终会找到平衡点。两个行业从中也可以得到宝贵经验。他同时认为,在银商谈判的过程当中,出现阶段性的“停刷”给市民可能带来不便,这应归结为一种社会成本,这种成本可能通过事件解决之后的某些方式得到补偿回报。有商业研究人士认为,把行政干预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把行政命令转化为“指导性意见”,体现了深圳市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这又将是一次新的积极尝试。

[摘自李南玲:“深圳银商之争愈演愈烈 政府相信市场能找平衡”, http://www.ce.cn/cysc/sylt/gdxw/t20040611_1048967.shtml,(原载《市场报》)]

2006年6月6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表声明明确表态:商家要求降低银行卡手续费率是合理要求。随后,中国商业联合会也正式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央行等部委发表公开信,建议有关部门要考虑到零售业的低利润率,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中国商业联合会在公开信中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目前零售业的利润十分低,许多企业的利润率还不到1%。而刷卡手续费的比重却在逐年递增,有些已占到商家利润的50%以上。请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目前零售企业的实际困难,将银联刷卡中发卡行的比重收费由现行的0.7%下调至0.5%。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时希望已经拒绝刷卡的零售企业尽快采取妥善措施恢复刷卡业务。

[摘自新华社:“银商打仗消费者遭殃?深圳商家酝酿推出高价刷卡”, http://news.sina.com.cn/c/2004-06-10/05462763410s.shtml]

3、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愈演愈烈,引起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的高度重视。商务部对此事发表声明;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领导公开表示,他们一直很关注深圳刷卡事件,要与央行做进一步沟通后拿出研讨解决的办法。

正是在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建议下,央行开始考虑按照工作程序听取有关意见。2006年6.月25日经过与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的磋商,央行发出紧急通知,就此次刷卡手续费之争做一次全面调查,收集本地银行、商家意见后上报人行总行。根据2006年初央行调整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央行已不再规定收单机构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比例,只规定发卡机构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比例。其中规定:对一般商户,发卡行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额的0.7%和0.1%;而对超市等特殊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的0.35%和0.05%。正是该办法的出台,商户才据此要求降低刷卡费率的,但是,银行方面却以该文件的规定为内部参考价为由予以拒绝。目前,深圳商家的刷卡费标准普遍在1%以上,远远超出了央行规定,而之前央行对此没有追究。通过此次的征求意见,《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将有望得以真正贯彻。

[摘自李强:“央行调查刷卡事件 开始收集银行及商家意见”,http://news.hexun.com/detail.aspx?id2006-06-25 ,(原载《南方都市报》)]

问题:

1.你认为深圳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2.为什么深圳零售商行业协会欲以垄断来起诉深银联却找不到法律依据?3.你认为深圳商家将银行卡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是否合理? 4.为什么多家行业协会、多个政府部分介入了这一问题的解决?

5.“银商刷卡手续费率之争是市场行为政府保持中立不干预”的说法是否正确?

6.请用国家适度介入原则对上述事例作出分析。

案例2:甲公司股票信息欺骗案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的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案,是一宗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案件。甲公司前身是国营某电子管厂,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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