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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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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中国B公司共同投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A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合营一方对外转让出资额时,仅仅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问题:(1)A公司拟与中方B公司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A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及出资额的转让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问题:(2)A公司拟与中方C公司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问题:(3)有关部门要求该外国公司就并购D国有企业的情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报告是否正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举行听证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案例20:合营企业

中方甲企业与外方乙企业经协商,拟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场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部分现金出资。

(3)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场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现金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现金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如果赢利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问题:(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案例1:顾客进店未及消费即摔伤能否获赔

2003年11月2日,陈虹约了几位好友到当地一家有名的海鲜城就餐。陈虹走进该店后,告知朋友先点菜,她去一趟卫生间。朋友说:“不着急,等你回来再说。”谁知,海鲜城的服务员用洗洁精拖洗地板后还没冲干净,陈虹一

下子滑倒在地。陈虹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第十胸椎压缩性骨折伴截瘫。后经几次手术后,仍留下严重的运动障碍后遗症。事后,由于海鲜城拒绝赔偿,陈虹到法院进行了诉讼。

[引自:消费者权益网] 问题:

1、顾客进店还没来得及消费,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了吗?

2、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有何不同?

案例2:劣质果冻噎死幼童

2006年2月8日下午4时许,原告之父带领原告年仅三岁的儿子到本村被告张某开的小商品零售点购买了某果冻饮料厂(被告方某开办)生产的“鑫鑫”牌杯状凝胶小果冻四个。之后,原告之父领着孙子离开被告张某零售点;走到不远处时,原告之子因食用所购果冻而被果冻阻塞气管当场昏迷,邻居遂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开车把原告之子送往医院,途中与赶来的医院120急救车相遇,经随车的医生检查,原告之子已窒息死亡。 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被告方某生产的“鑫鑫”牌果冻日期及贮藏说明、安全食用方法均未标示,产品标准号也已过期。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法院还查明,被告张某某所销售“鑫鑫”牌果冻系在被告东明县某商场个体工商户马某处批发。法院一审判决生产者方某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4.4万余元,两位销售者张某和马某各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1.77万余元,共计7.967万余元。

[案例引自:大河法律网 www.dahe148.com] 问题:

1、 对于果冻食品国家在规格大小、凝胶浓度方面有何规定?

2、 果冻食品在外包装上是否需要警示说明?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还有哪些空缺?

案例3:北京地坛医院起诉爱福特公司不正当竞争

1984年,北京地坛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制成功一种消毒剂,并将研制年份84作为其产品名称。1987年地坛医院与江苏金湖县有机化工厂签订合同,联合生产“84”消毒剂,由前者提供技术、人员,后者支付1万元技术费用,并可自行使用商标。1988年金糊县有机化工厂的产品水仙牌“84”消毒剂上市,并将带有84两字的瓶贴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1992年6月,北京地坛医院自行成立“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经销龙安牌“84”消毒剂。1992年,金糊县有机化工厂与香港一公司合资成立了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公司,生产与销售爱特福“84”消毒剂。

2001年5月,北京地坛医院以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公司侵犯其“84”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其知名商品的

特有名称“84”相同的文字与装横,侵犯了原告的信誉。原告提供了“84”消毒液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发明证书,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报刊广告证据。被告则提交了1988—2001年间原被告双方销售收入、广告投入对比表、爱福特“84”消毒液与同类产品销售对比表、爱福特在江苏获得的有关奖项证书。

北京高院查明了以下事实,命名为“84”消毒液的产品确由原告发明,并且委托从原告改制中分离出来的“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生产“84”消毒液;原告除自己开发市场外,还通过组建集团的形式,联合全国众多厂家,通过许可使用技术和产品名称的形式,生产销售“84”消毒液,从而使得“84”消毒液在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因此“84”消毒液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给予保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认为爱福特保健公司不正当竞争不成立.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案例引自: http://www.eccucc.com/webs/eccucc/content.aspx?contentid=110] 问题:

1、确定爱福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点是什么?

2、什么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品的通用名称有何区别?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混淆行为的范围是怎样的?

案例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案情简介

北京市三姐妹腐乳厂以其生产的腐乳口感细腻、味美鲜香、营养丰富而著称。该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并获批准,荣获北京市的著名商标称号,其产品成为了北京市的著名产品。由于其厂生产的庸乳特别畅销,随后在市场上出现了”三姐妹腐乳”的仿冒品,其中北京市C区的某腐乳厂生产的腐乳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三姐妹腐乳厂生产的 “三姐妹腐乳”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北京市C区工商局经查实,C区某腐乳厂自2003年5月至2004年7月,共生产“三姐妹庸乳”10000箱,共计120000瓶,印制带有“三姐妹腐乳”的标签130000张、纸箱11.000个,其已销售7000箱,844000瓶。 北京市C区工商局认定该腐乳厂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对该区腐乳厂实施处罚如下:①责令该腐乳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三姐妹庸乳”;②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纸箱、标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何特征?

2. 北京市C区某腐乳厂的行为足否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5: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市华益化工厂,生产的华益牌甘油质量稳定,价格适中,受到购买厂商的青睐,一直销路很好。湖南省某化工厂生产的甘油质量一直不稳定,市场占有

率低,该厂深知配方是甘油质量的关健性因素。但苦于上海市华益化工厂甘油配方一直采取保密措施而未能获知。2005年4月湖南省某化工厂厂长决定前往上海,经熟人介绍与华益化工厂科研人员张某进行秘密接触,湖南省某化工厂厂长称,只要张某透落该厂甘油配方,愿意给张某5万元的辛苦费。张某在收到5万元“辛苦费”后将该厂的甘油配方泄露给了湖南省某化工厂厂长。2005年5月湖南省某化工厂经过一个月的甘油配比调试,该厂生产的甘油质量已与华益厂生产的产品相差不大。随后湖南省某化工厂又以低于华益牌甘油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继而华益化工厂的大部分客户转向购买湖南省某化工厂的甘油,造成了华益化工厂的利润大幅度下降,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华益化工广遂进行内部调查,得知是科研人员张某得到了5万元贿胳后将甘油配方泄露给了湖南省某化工厂的。上海市华益化工厂为了维护自乙的合法权益,起诉湖南省某化工厂侵犯其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省某化工厂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湖南省某化工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上海市华益化工厂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商业秘密?便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6:消费者购买处理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某商场新进一批洗衣机,但因没有经过正规的检验,该批洗衣机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于是在电视台发布广告,称低价处理抵债产品,消费者购得此种洗衣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绞住衣物现象,遂要求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商场称该洗衣机已声明是处理品,消费者自愿购买,因此商场不承担责任。

问题:消费者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效力如何

赵某的手表坏了,第二天又要出差,便在某百货公司买了一块手表,售货员称该表为瑞士生产,质量很好。赵某回家后经人认定手表为香港组装,且实际价格要少得多。于是,赵某找到百货公司要求退货,售货员告知店堂告示写明“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问题:

1. 该百货公司的店堂告示内容是否有效? 2. 赵某是否有权要求退换手表?

案例8:经营者“三包”应如何履行

A灶具公司与B商城之间签订购销合同和售后服务协议,由B商城销售A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保修费用按产品出厂价7%支付给B商城,二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灶具的“三包”期为半年。C酒楼从B商城购买A公司生产的3台燃气炉

灶,双方之间书面约定,灶具的保修期为一年,由B商城维修中心负责包修。6个月过后,3台灶具先后发生故障,B商城维修中心派修理工上门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C酒楼要求B商城予以调换,B商城答复要与生产厂家联系后再定,但拖了半个月未表态。C酒楼为了保证营业需要,被迫从另一商店重新购买了3台炉具。B商城闻讯后,书面通知酒楼不再承担包修义务。C酒楼接到通知后,向A公司要求修理和调换。A公司以其与B商城的协议拒绝C酒楼的要求。 问题:

1. B商城是否应当承担燃气灶具的维修义务?有何理由?

2. C酒楼是否有权直接要求A公司修理和调换,A公司是否可以以其与B商城的协议拒绝C酒楼的要求?为什么?

案例9: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变质应向谁索赔

因甲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生产的200箱蛋糕变质,损失14000元。该批食品由丙、丁两家商场出售,在出售的过程中丙商场利用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在提高产品价格一倍的基础上采取了有奖销售活动,很快食品全部卖完;丁商场也售出了一半,但是,购买者回到家后发现该食品已变质,遂要求赔偿。 问题:

1. 甲公司在本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 乙公司在本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何种责任?

3、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什幺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10:消费者的损失谁来赔

王某于1998年6月在旧货市场买1台“新月”牌二手电冰箱,卖主称该电冰箱安全期长,为15年,是1992年9月被人从厂家买走,已经在旧货市场卖过两次,从未坏过。价款600元,并保证质量,不让试机。王某将电冰箱拉回家,使用4个月后发现电冰箱门带电,电火花燃着了周围家具,损失650元。王某到市场索赔,回复说:我们只收了600元,可以退给你,其它损失与我们无关。王某又找到电器厂要求赔偿损失。电器厂称:电冰箱使用已过10年,过了法定赔偿请求权期限,不予赔偿。 问题:

1. 旧货市场职员在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吗? 2. 旧货市场退还王某6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 3. 电器厂应否赔偿王某损失?

事例11:合理性原则的诞生和适用

《谢尔曼法》立法之初矛头指向大企业,即主要反“大”。反托拉斯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提出“新自由”主张,发动了一系列针对大企业的诉讼取得了胜利。但就托拉斯和“大”而进行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在第一个真正的针对大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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