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库
(适用于财经管理类专业)
经济法课程组 2009年7月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事例1:铁路管制
1867年,美国上密西西北河谷兴起了自称“耕作保护神”的农民组织,外界称之为“格兰其”。该组织最初的宗旨是推动农民的合作,保护和促进农民的利益。后来它发展成为反垄断,反中间商盘剥的运动。到1875年,美国中西部各农业州已经建立起了约3万个“格兰其”,成员发展到250万人,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格兰其运动反垄断主要是针对铁路公司在运价方面而差别对待的做法,要求价格公平,一视同仁。
在格兰其运动的高潮中,1871年伊利诺斯州,明尼苏达州,1874年艾荷华州,威斯康星州分别制定了管制铁路运营及货栈租赁的法律。因是在格兰其运动的压力下制定而被统称为“格兰其法律”。 对“格兰其法律”,有的铁路公司公然拒绝;有的则阳奉阴违;还有的甚至诉诸法律,向最高法院控告“格兰其法律”违反宪法。1877年3月,在“芒思诉伊利诺斯州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州对铁路的管制合法;在国家制定涉及州际关系的法律前,州可以行使管理州际关系的全部权力。芒思案的判决原则为各州管制铁路和包储业务开辟了道路。到1886年时,己有25个州相继建立了管制铁路委员会。
[摘编自:周增宝 《30年代的大危机和罗斯福“新政”——大萧条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山东经济战略研究》 1999年第1期]
问题:
1、铁路运输价格的管制与美国反垄断法的产生是何关系?
2、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该国的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
事例2:“国十五条”的性质
为稳定房地产价格,实现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 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该文件共15条,所以被业界称为房地产宏观调控“国十五条”。其中有以下关键性内容:第一,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第二,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第三,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
抵押物。第四,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第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第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七,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第八,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资料引自:中国政府网] 问题:
1、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是否就是行政法?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是怎样的?
2、“国十五条”是经济法吗?如果是,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什么特征?它的可诉性如何?
3、开发商违反该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职能部门违反该规定应负何种责任?4、谁有权利参与类似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其内容的科学性怎样实现?
案例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适用中的区别
云南画家赵宋生1996年病逝,他于1995年创作了两幅民族文化题材的作品,分别名为《蝶泉》、《傣女担水图》,二者均收录在其公开出版发行的画册中。 2004年,赵宋生的子女发现,葡萄酒“云南红”商标图案与《蝶泉》、《傣女担水图》两幅作品相似。赵宋生的妻子丁松和子女赵芳、赵戈便找到生产商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公司),认为该公司已经构成了对赵宋生作品的侵
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但云南红公司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于是,丁松三人把云南红公司起诉到法院。 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后,云南红公司称其商标图案来自于青年画家徐丹,中院便将徐丹追加为第三人。云南红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云南红商标上的图案是该公司从徐丹手中购买的。徐丹是云南有名的重彩画画家,“云南红”瓶标上的画是其独立创作,原名为《傣家风情》和《戏蝶》。在购买其画作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经载明,买方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三人徐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云南红商标图案所采用的作品是徐丹在1993年前后前往西双版纳采风后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抄袭已故老画家作品的情况。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赵宋生于1993年和1995年创作了美术作品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和《蝶泉》,并已公开发表。1998年和1999年,云南红公司从徐丹处购买了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作品《傣家风情》和《戏蝶》。之后,云南红公司将两幅作品的一部分,即与原告作品相对应本案诉争的部分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云南红”、“云南柔红”酒作为瓶贴使用,也用于包装箱和一些户外广告的宣传。2004年8月20日,云南红公司就相关瓶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3月获得授权。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作品与原告方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可以确认第三人的两幅作品构成了对原告方作品的抄袭。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将第三人抄袭原告方的作品用于其产品的瓶贴、包装箱及广告宣传,没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由,构成了对原告方著作权的侵犯。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及在原告方取得权利之后的2004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不影响此侵权行为的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6万元经济赔偿。
[ 案例引自:local.cqnews.net ] 问题:
1、法院在审理、判决中的依据是什么?
2、原告是否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可以,其处理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案例4:排放污水给他人造成损失处理的辨析——兼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某市合成化工厂,因生产化学工业制品,每天须排放大量含硫酸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废水。由于排放管道年久失修,大量废水外溢,污染了邻近村庄的灌渠,致使该村大面积水稻烂根枯死,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该化工厂所在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当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认为该合成化工厂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年久失修的排放管道,使有害工业废水大量外溢,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给予化工厂重新埋设排废管道及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受损邻村经济损30000元。该化工厂认为1)罚款过高,2)环境保护局无权责令给予村民赔偿。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引自:http://www.yymc.edu.cn/fawubu/fxjx/alfx ] 问题:
1、该案例中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属于行政法还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为什么?
2、依照现行法律,村民们要获得赔偿须经过什么途径?环境保护局责令给予村民赔偿是否违反现行法律?
3、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怎样的?在本案中,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事例5:议价医院
1、议价医院最早出现于2000年。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院于该年10月推出了全国首家“议价”医疗措施———凡是前去就诊的患者可与大夫进行讨价还价。该院张贴的公告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部分病种治疗及部分检查项目放开价格,实行“议价”。此举在全国医疗界开了先河。 之后,不断有地方推出“议价”医院。
[摘自孙瑞灼:“议价医院为何出低价”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51110/09272108419.shtml(原载《珠江晚报》)]
2、在扬州率先推出“议价手术”的是金阳光中西医结合肿瘤医院,该院是一家合资性质的民营医院。该院负责人坦言,他们推出“议价”之举,一来是与目前医疗费用普遍偏高密切相关,想让患者能够享受更多实惠;二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上讲,想异军突起,走“薄利多销”路线。从一个半月的实践效果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一项价格在2万元的手术,现在只要9000元就可以做成。 一则《“议价”手术首现扬城》的消息,报道了一名患者在金阳光中西医结合肿瘤医院通过“议价”,以9000元的价格,顺利切除了胰腺肿瘤;而在一般的三甲医院,这个手术的价格可能在2万元左右。报道后,立即引起了本地市民和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
[摘自陈珂 金春华 仲冬兰:“‘议价手术’,你举的什么刀?http://news3.yztoday.com/news/1004/2005/11/10/2005-11-10_60679_1004.shtml]
3、武汉市第三医院徐家棚分院也成为议价医院。王女士想在该院看关节炎。她对医生说:“我下岗了,一个月只有200元生活费,想用这个钱看好病。”医生坦言:“恐怕不行,不能保本。”医生与王女士商量选定了一种用药和治疗方案,共479元。王女士面露难色:“能再少点吗?”医生建议更换了一种药,价格下降到424元。再经还价,医生免了诊疗费,医患双方达成了统一价——400元。据悉,该院附近居民经济情况普遍较差,残疾人较多,针对这一特殊状况,该院于2005年9月推出了医疗费用议价制。院方以物价指导价为基础,以用药、治疗成本为参考,根据病人收入、家庭状况合理收取费用。 据武汉市第三医院计财处统计,徐家棚分院的看病费用一般比其他医院25%—50%。分院院长贺光继说,“议价制”确实影响医院收入,但不会造成亏损,也不会影响治疗质量。
[摘自罗帆 周汉桥:“武汉出现?议价?医院。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4/27/20001112/309788.html(人民网)]
4、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一些地方采取了一些颇为“前卫”的措施,目的是“让利于民”,看病砍价就是一种形式。据报道,到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一些医院去看病,可以像买菜一样砍价。宿豫区卫生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医疗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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