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2、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2)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临床表现有如下症状:
①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三级以下; ②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③其它相关病史的临床表现如: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风心病等。 2、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八)精神类疾病(包括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21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3)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4)应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荮物治疗;
(2)抗精神药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及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九)血友病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血友病的诊断标准。 2、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包括局部止血疗法、替代疗法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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