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5?84号)同时废止。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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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原则
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提交相应的病史资料,只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方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审核期内,使用中医疗法和物理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两种治疗的费用;
(二)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较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除需遵循以上原则外,具体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恶性肿瘤 1、认定标准
(1)有关病史资料;
(2)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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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象学检查(如B超、CT、MRI、X片等)的阳性结果; (4)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5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治疗者,应重新进行上述检查。
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可认定。 2、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 (2)必须的支持治疗; (3)放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
(4)放化疗期间及放化疗后的必须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 1、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资料;
(2)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诊断标准; (3)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症状:少尿、无尿、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盐代谢障碍等。 2、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肾病综合症 1、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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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的病史资料;
(2)有如下临床表现:①大量蛋白尿(每日大于3.5g/1.73㎡体表面积),②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③水肿。 2、诊疗范围
(1)引发肾病综合症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及对症治疗; (2)肾病综合症的免疫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诊疗范围
(1)抗排斥治疗药物;
(2)抗排斥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3)抗排斥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4)针对病因的治疗。 (五)慢性白血病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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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白血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2、诊疗范围
(1)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2)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的治疗; (3)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1、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①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②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③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2、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剂,造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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