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公路(路边) 15m 变配电站(室) 25m
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 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 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
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8条 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
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2.0.10条 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当体积超过1000m3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条 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2.0.13条 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 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 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条 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O。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7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2.0.18条 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2.0.19条 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2.0.20条 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第3.0.1条 浸出工艺与生产设备的设计有利于安全生产,生产系统封闭性能应可靠。
溶剂输出和输入的泵及管道,应分开单独设置。
第3.0.关条 工艺和设备上应设有便于取样的装置。有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的最低点处应设有放空阀和通入蒸汽的清洗入口。
第3.0.3条 电器仪表、计量器具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安装位置和手动操作阀的位置,均应便于操作、观察、检修和维修保养。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表盘直径应大于100mm。
第3.0.4条 生产设备的质量、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苗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0.5条 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车间内部的通风。
第3.0.6条 入浸物料的输入和粕的输出设备,其进出口宜采用高位布置,并应在输送设备的室外段设排气口。
第3.0.7条 浸出车间内应配置固定或移动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 第3.0.8条 车间应备有防爆排风机。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层面至少1.5m。
第3.0.9条
车间内应装有蒸气冲洗装置。
第3.0.10条 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废气排放口应于屋面顶1.5m。
第3.0.11条 通向设备的直接蒸汽管道应装有 止回阀。
第3.0.12条 所有管道及管件的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应采用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3.0.13条 车间的裸露管道及管件应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管道的油漆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蒸 汽: 白色 水: 绿色 溶 剂: 红色 油和混合油: 黄色 溶剂蒸汽: 兰色 自由气体: 淡兰色
第3.0.14条 工作温度高于650C的设备和管道冷冻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冷却冷凝系统除外),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保温。热力管线和设备保温后,其表面温度不宜高于环境温度150C。
第3.0.15条 严禁将溶剂管道与蒸汽管道、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或交叉相通的管沟(槽)内。
第3.0.16条 溶剂和混合油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应尽量减少接头。平敷管道的倾斜度,应符合规定。
第3.0.17条 生产装置中的玻璃液位计,玻璃视管应装有保护套,并应两端装阀门。
第3.0.18条 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应采用保持良好的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防止静电的皮带传动。
第3.0.19条 生产装置中的设备、容器、操作平台、管道、建筑物金属构件和栅栏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其电阻不宜大于100?。
管道法兰应跨接,跨接导线电阻不应大于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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