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有内资项目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增资扩股并形成固定资产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单个内资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4.为鼓励各开发园区做大做强产业项目,对国家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省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市级财政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对中介人另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资产(含股权)并购类。投资者并购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或购买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实际到位l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款)及以上的,并购到位资金以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上缴市财政账户(专户)为准,分别按5‰、3‰计算奖金。股权、资产并购每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奖励金额上限同实业投资类。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不在奖励范围。外资、市外境内资金并购本市其他企业,奖金在扣除原股本及溢价部分外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投资类型确定,不与其他专项资金奖励重复计奖。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土地价款及流动资金均不在计奖之列。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或市商务局填报《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和财政、监察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再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发放。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市级奖励指标下达到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中介人身份为非长沙地区的,市财政局将市级奖励指标下达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介人为两个及以上的,财政部门按照中介人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进行拨付。原则上,从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奖金发放会计凭证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其他
(一)对项目中介人申报有争议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共同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本办法自2014年4月16日起实施,2010年9月30日出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14?2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市财政商贸发展专项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基地)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
(一) 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 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 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一) 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B2C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 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当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 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一) 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线上/线下)、C2B(消费者对企业)等创新交易模式。按创新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取得大数据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 鼓励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服务。按照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一)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二)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连续两年每年安排一定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九、鼓励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一) 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长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 鼓励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经商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5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 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及以上(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 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每l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一) 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 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资金补贴。
(三)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会企业给予补贴。
十二、本政策条款与我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中同类条款不重复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2日起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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