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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0.31日终稿(政策合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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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

通 知

长政函?2O13?41号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合理协调区县(市)利益,支持企业有序流动,促进企业布局合理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本市范围内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中的规模企业是指搬迁前连续三年所缴纳的地方税收(指市级及市级以下部分,下同)平均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

(二)本通知中的企业搬迁是指规模企业跨区县(市)交更住所的行为(不含新设生产基地、分支机构)。

(三)市区范围内除跨区搬迁的金融机构适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2]67号)的相关规定外,其他跨区县(市)搬迁规模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合理调整各级利益

(一)对独立核算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行为,调整迁入和迁出区县(市)的收入基数。由迁出区县(市)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级税务部门核实后,以该企业搬迁前三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年均值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给迁出区县(市)(地方级收入中市级和区县<市>级的划分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超基数部分迁出区县(市)不参与分成。基数划转期限到下一轮财税体制调整实行前一年度为止。

(二)若迁入(或迁出)区县(市)的基数调整涉及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或长沙高新区的市级收入,基数内的市级收入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或长沙高新区返还(或分享)。

(三)对于省直管县(浏阳市和宁乡县)与其他区县的规模企业迁入迁出行为,参照上述做法,相应扣减迁入区县财力(或补助),并返还给迁出区县。

(四)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按市委市政府要求,为发挥产业集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而实施的规模企业搬迁行为,迁出区县(市)的基数减半执行,同时免于本通知第三点第(一)项的处理。 三、规范财税秩序

(一)市内跨区搬迁规模企业享受了迁入区县(市)自行制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包括地价、高管人员补贴、税收返还等)的,迁出区县(市)的财政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按迁入区县(市)返还给企业财政资金的两倍,扣减迁入区县(市)的财力(或补助),相应增加迁出区县(市)的财力。 (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企业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堡持二塾,不一致的应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工商税务变更登记。

(三)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的收入调整时间为税务登记变更后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年度期间不作调整,区县(市)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区县(市)财政部门沟通企业搬迁情况。收入任务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入基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12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建设有关事项的

通 知

长政办发?2O1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在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在省级以上区域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且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其新建总部大楼3万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挂牌成交价折合楼面地价高出土地成本价(含土地出让金、拆迁成本、基础设施配套加挂成本)折合楼面地价的部分予以奖励优惠:

(一)已入驻长沙的金融类总部企业,上年度在长沙纳税额(不含房地产开发相关税收,下同)超过7000万元。

(二)已入驻长沙的非金融类总部企业,上年度在长沙纳税额超过4000万元。 (三)新入驻长沙的总部企业,其总部大楼建成之后3年内在长沙纳税额超过1亿元。

三、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凭企业在长纳税凭证,向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一个企业在长设立总部只享受一次涉及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企业总部建设用地一律按程序实行网上招拍挂,不设定排他性挂牌条件。优惠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自产权办理之日起5年内转让产权的,由市财政局追缴所享受的土地出让奖励优惠所得。

五、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战略投资者,自建、自持、自营五星级酒店的,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定。 六、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1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动长沙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人民政府对招商中介人进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长沙地区以外的投资者来长沙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一)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在长沙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年内,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

(二)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为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下同)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各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三、奖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列入预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市、区县(市)、园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落户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项目,市级财政负担项目奖金的40%,区级财政负担60%;落户先导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项目,市级财政负担项目奖金的20%,区县(市)财政负担80%。 四、奖励标准 (一)实业投资类。

1.新设立引进境外资金的项目(以下称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新设立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下称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计算奖金。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奖金,单个项目增资扩股可奖励两次,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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