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重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商品和其他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㈠以资产清偿债务; ㈡将债务转为资本;
㈢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㈠和㈡两种方式; ㈣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 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 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 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 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债务重组方式;
㈡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㈢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㈣或有应付金额。
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㈠债务重组方式;
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㈢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㈣或有应收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 履行该义务很可参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应当矽为一项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 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员工人数及 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 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级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 预计负债
1、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 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行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本准则第十四条 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商品销售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 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章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三)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 款; (三)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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