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 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帐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固定资产的确认条 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㈡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㈢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㈣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㈤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㈥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代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 ㈡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资产; ㈡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相关税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按照其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㈡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其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㈢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㈣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
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其达到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债务重组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所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
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失。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转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转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累计跌价准备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作为负债担保物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部分;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部分; (三)因出售、转让而减少的部分;
(四)因死亡、毁损或盘亏而减少的部分;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 (六)其他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 ㈡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 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㈠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 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 产:
㈠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㈢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 出售该无形资产;
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 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和第九条 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
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 并》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确定。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确认。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入帐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除以下任一情况外,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㈠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㈡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累计减值损失金额。
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㈢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㈣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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