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而组织实施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如对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大幅下降,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其他负责人离任或者任中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委派或提名到参股企业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确定。除市国资委和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外,企业所属子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0〕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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