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六条 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影响可持续发展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落实国家资源环保政策情况;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情况等;可持续发展应关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营安全、“走出去”战略和境外资产的管理监督情况等,分析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原因。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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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为本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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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介机构委托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经费由市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一条 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利害关系; (六)近3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接受聘请的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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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召开专家审理会;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结果得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限情况和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中介机构和审计项目组。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工作任务要求,应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点3日前向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在审计进点当日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二十七条 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织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人、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有关人员、有关子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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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报审计项目组正式进驻企业,明确审计工作安排、进度和要求,并与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或审计项目组应按照企业法定代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拟定审计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同意。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和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当听取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等组织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应收集市国资委有关处室、企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及业务数据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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