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们的思想立场有共同的地方:第一,他们都能认识到立宪是大势所趋,绝对的专制政体已无力挽救清王朝的覆灭;第二,他们基本上承认清王朝最终的统治合法性,并不怀疑和挑战王朝的正统地位。因此,立宪派的政治态度处于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顽瞑不化和革命派的激进变革之间,其结果是不能得到其中任何一方的认同。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分歧如孙中山所宣布的:“革命、保皇二事决分两途,如黑白之不能混淆;如东西之不能移位”。 立宪派对清王朝的不满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和速开国会两个问题上。召开国会和组成责任内阁是立宪派长期斗争的宪政目标,为此立宪派从1907年10月至1911年1月间,发动了数次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但结果都无疾而终,清政府直至灭亡也未能召集国会,组成的内阁也是名副其实的“皇族内阁”。从形式上看,内阁13名阁员中,满族占9人,其中皇族7人,内阁总理大臣又是宗室庆亲王奕劻;在实质上,没有国会的“内阁”成了无本之木,从根本上违反了由议会选举成立内阁的立宪原则。由于无国会,内阁只能对君主负责,实际上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的御用工具。“皇族内阁”的成立和召集国会的延宕,令朝野所有立宪派深为失望,许多立宪派人物纷纷转向革命,终于导致顽固的清王朝在“腐朽”与“革命”的对抗中寿终正寝。 ( http://www.tecn.cn )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武昌起义爆发后的1911年10月29日,具有君主立宪思想的军人,驻滦州第20镇统制张绍曾与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联名发动兵谏,奏请清廷立即实行英国式君主立宪政体,并提出了12条政纲,要求清廷参照执行。几天之内清廷即命资政院按照张绍曾所提出的12条政纲,拟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1月3日批准,并宣示天下,11月5日,又发布上谕“即行召集国会”。 立宪派多年来泣血陈词、上书请愿未能得到的东西,处
于危机之中的清廷顷刻之间即全部答应,真可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可惜由于这些政纲颁布得太迟,尽管已大大出乎立宪派的意料之外,仍未能达到挽救清王朝统治,刷新中国政治的目的。中国近代史上那些落后的政权往往又是最顽瞑固执的,以至于常常会失去少许难得的理性妥协的历史机遇。其实,政治妥协的关键在于审时度势,把握妥协的时机,而并不在于妥协本身的利益大小,强势或优势的一方在有利的局面下哪怕作出一点点让步,都会使弱势一方得到满足,从而消弭对抗;一旦时去运移,即使作出更大的让步,对方此时也不会善罢甘休。辛亥革命前的清政府如此,1946年的国民党政府重蹈覆辙,又演绎了一道历史轮回。 ( http://www.tecn.cn )
1945年秋天到1946年下半年,是中国自由主义中间派力量的“黄金季节”。共产党和国民党经过长期的对抗与合作,终于走向了短暂的和平共处局面,国民党、共产党与以民盟为代表的中间党派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均衡态势。这种均衡状态对宪政的发展是有利的,正是在这期间,以民盟为主力的中间派力量发起了一场影响广泛的宪政运动,并在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促成了《宪草修改原则》,对实际的政治运作发挥了一定作用。 ( http://www.tecn.cn )
抗战胜利后,中国的宪政发展面临三种可能的选择: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二是国民党打着孙中山的旗帜,标榜的三民主义宪政;三是中间党派追求的自由主义宪政。三民主义宪政以《五五宪草》为蓝本,实质是维护总统集权制,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强烈反对将它作为新宪法的基础,民盟政协代表张君劢、罗隆基是研究西方宪法的专家,一向认为“五五宪草”是一部“人民无权、总统万能”的宪法草案,是一部不三不四的东西,因此《五五宪草》
的总统集权体制很难继续维持;新民主主义宪政以当时的苏联宪法为目标,主张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中国共产党亦深知苏联式宪法尚不适合于当时的中国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民盟等中间派所主张的自由主义宪政就显得举足轻重,成为决定当时宪政发展方向的重要力量,共产党亦希望战后中国实行英美式宪政,以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格局。因此,当时的宪法之争本质上是五权宪法与西式宪法之争,最后中间派主张的自由主义宪政获得了优势。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宪法草案案》几乎是中间派宪政观的直接反映,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中间派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正当政协宪草小组为如何折中五权宪法和西式宪法而陷入僵局时,张君劢巧妙提出一个颇具创意的方案——“无形国大”。他批评“五五宪草”的国民大会制度只是间接民权而非直接民权,并主张“把国民大会化有形为无形,公民投票运用四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就是国民大会,不必另开国民大会”。国民大会有任期倒不如无任期,有形的也不如无形的,无形的可随时召集,这正好以直接民权来补救代议政治。 ( http://www.tecn.cn )
张君劢这套方案提出后,在野各方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尤其是《五五宪草》主持人孙科竟也点头默许,国民党其余政协代表亦不明言反对。国际上美英要求国民党进行民主改革的压力及其对中国自由主义的同情,特别是政协会议上在野四方即民盟、中国共产党、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对修正五五宪草的目标很一致,使国民党不得不暂时作出让步。最后,宪草小组以张君劢的提议为底本,达成了宪草修改12条原则,即“宪法草案案”。它确定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中央与地方均权及人权保障等原则,这是对“五五宪草”的全面否定,是各党派斗争、协商与妥协的结果,一时间人们对中国从训政走向宪政充
满了期待。 ( http://www.tecn.cn )
然而,历史又一次捉弄了那些“手无寸铁”却心怀信念的善良人士。国民党政权在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让步只是缓兵之计,会后即破坏和推翻了政协协议。1946年3月,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以党的决议形式就宪法草案问题提出五点修正意见,交国民党中常会通令全党遵照执行:(一)制定宪法,应以建国大纲为最基本依据;(二)国民大会应为有形之组织,用集中开会之方式,行使建国大纲所规定之职权,其召集次数,应酌予增加;(三)立法院对行政院不应该有同意权及不信任权,行政院亦不应该有提请解散立法院权;(四)监察院不应当有同意权;(五)省无须制定省宪。这五项决议,推翻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等政协协议所确立的民主原则,意在通过削弱“五院”的权力,强化总统权力,达到维持“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目的。随着国民党军事进攻的加速进行,国民党政权一步一步地抛弃了民主协商的宪政建国方略,重新回到所谓“戡乱建国”的道路,两极对抗已不可避免,于是中间派力量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国民党在关闭中间派力量的生存大门的同时,也把自身送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 http://www.tecn.cn )
四、结语:百年宪政的遗憾与启示
有理由认为,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出现过两次难得的机遇,曾经“闪现”出培育“健康”宪政的契机:一次是辛亥革命之后,另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之后。这两次机遇性的时刻,有许多共同或相似的历史迹象,对宪政的“生长”是适合的,例如,都存在几种势均力敌的政治势力,政治上呈现出一定的均势状态;
都出现了掌控着较强政治权力,也享有较高政治威信的“强权人物”。如果这些强权人物能够将其势力真诚地用于推动中国宪政的发展,那么他们一定会名垂青史(而不是贻害历史)。可惜的是,他们都逆历史潮流而动,将其有限的政治权威和合法性用于追求反民主的专制独裁政体,从而耗尽自己的政治资源,最后都落得个身败名裂、遗恨万年的可悲下场。他们的失败,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客观的历史文化背景,“有意图”地追求极端的个人、集团和阶级的政治权势,是使得他们“权欲熏心”,无法把握历史机遇的主观原因。 ( http://www.tecn.cn )
我国过去的宪法学将宪法的本质定义为阶级性,即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政治形势与阶级力量对比的反映”,如果就中国宪政史的实然状态而言,这种结论无疑是非常精当的概括与总结。这一结论现在受到了宪法学者的反思和批判而很少被人重提,学者们拿宪法的应然价值来批判中国的宪政事实,当然有其学理上的依据。的确,宪政有其自身的价值规范和精神底蕴,中立性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近代中国宪政史上,宪法的中立价值被极端的党派意识形态“挤压”得毫无生存余地,在与后者的对决中完全处于下风,宪法的权威也就萎靡不振,常常处在党派利益之下。 ( http://www.tecn.cn ) 百年中国宪政史昭示人们,容忍不同的价值取向,分享共同的政治利益,协商解决政治冲突,是宪政制度走向健康成熟的最终途径,也是国家兴盛的根本之策。相反,极端的、狭隘的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则是宪政发展之大碍,亦是阻碍社会进步与国家强盛的“绊脚石”。 ( http://www.tecn.cn )
刘田玉:男,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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