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标榜“还政于民”,国民党统治进入宪政时期,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透过这些宪法性文件和法律,国民党政权披着“宪政”的外衣,实行更为隐蔽的“一党专制、个人独裁”的统治。 ( http://www.tecn.cn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代表大多数劳动大众的利益,从理论上讲,应该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但是,出于残酷的阶级斗争的现实需要,新民主主义宪政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权力集中、以党代政的特征。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如此鲜明地表明一部宪法的阶级界线,在中外宪政史上都是罕见的,也招致了许多人对政权的误解甚至恐慌。关于党的领导,1931年6月1日的《苏区中央局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宣告:“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建设决议案》也强调:“必须用力巩固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领导??为着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领导,苏维埃首先必须坚决拥护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了政权性质及相关政策法律,例如,政权由工农民主专政转变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主专政;政府的任务由反帝反封建、推
翻国民党统治、进行土地革命,转变为集中力量反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停止推翻国民党的暴动政策和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抗日民主政府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地方政府,取消工农兵代表大会,人民代表机关为参议会,与国统区各级参议会名称、形式取得一致。这些调整为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大党,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宪政基础。 ( http://www.tecn.cn )
推翻国民党的政权后,中国共产党联合其他民主党派于1949年9月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政协实际上是一次制宪会议,《共同纲领》也是一部临时宪法,客观而历史地看,新政协会议及《共同纲领》是最具民主条件的一次历史机遇。与三年前旧政协的情景相比,国民党政权大势已去,中国大陆最专制独裁的势力被基本消灭,因此民主政治不会遇到强大的反对势力;从民主力量来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经过多年奋斗,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忠心拥戴,共产党本身也真诚地要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国家里实行新的民主统治方式,另一方面,共产党刚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其威望虽然如日中天,但毕竟尚未形成“一柱擎天”的独大局面,党外人士的力量仍是不可忽视的,客观政治现实需要共产党谦虚谨慎,与其他党派和民主人士真诚合作,正所谓“势”和“理”俱全。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势,其他党派和民主人士能与中国共产党平等协商、共同参与政权的创建,并在共产党领导的政府里发挥实际的作用。这种力量对比在政协会议的选举结果中得到了反映和体现: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主席由毛泽东担任,6名副主席中,党外人士占3人,即宋庆龄、李济深、张澜;在56名委员中,党外人士有27人;政务院副总理4人里民主人士占2人(黄炎培、郭沫若);在各部
部长中民主人士占了20位,达到三分之二;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是民主人士沈钧儒。这种局面如果能够健康地发展,中国的民主宪政一定会少走许多弯路。 然而非常可惜的是,中国人似乎天生缺乏政治平衡能力和妥协技巧,反映和确认多党合作基础的《共同纲领》很快就被1954年的宪法所取代,作为“临时国会”的政治协商会议从第一次会议到被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代,就再也没有召开过全体会议。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制订“五四宪法”真正的动机、目的以及实际结果进行细微的探究。 ( http://www.tecn.cn )
通过1949年的政协会议和《共同纲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一个共产党领导、其他政党和阶级共同参与的“联合政府”,“共同纲领规定的政权性质,是一个由各阶级、各方面人士参加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 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运行比较顺利,但是随着时日的演进,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与中国共产党的分歧日益凸显,对共产党的批评指责也越来越多、越尖锐, 共产党开始感觉到这种体制是“不安全”的,于是想尽力加以改变。1952年10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访问苏联,斯大林在会见刘少奇时指出,“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应该尽快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并提出了三点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即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转变的问题,“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员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其他党派在选举中落选了,但你们在组织政府时可给其他党派以恩惠,这样对你们更好。” 当时,共产党有意要改变《共同纲领》确定的多党合作的“精英协商”机制,一时又没有合适的办法,斯大林的制宪提议正合心意,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的谋划和发动,制定宪法的大幕终于拉开。表面上看,宪法的制定经过轰轰
烈烈,宪法草案经历了三次规模巨大的全民大讨论,总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提出修改意见138万多条。 稍具会议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此众多的人提出如此之多的意见,往往互相反对和抵消,实际上就跟不讨论是一样的,不可能真正发挥讨论的作用。所以,整个制宪过程,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起草宪法到最后的开会仪式,更像是预先排演过的一次表演,其作为制宪仪式的意义显然远远大于实质意义,在表面热闹的仪式背后,真正的历史动机则被掩盖了。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五四宪法”完成了政治体制的转换:政治协商会议由“临时国会”变为咨议机构,原来民主人士占主要成分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委员会被悉数取消,取而代之的最高国务会议中民主人士基本上被排除,国务院副总理中连一个民主人士也没有了,政府各部长中的民主人士也大幅度减少,留下来的也变成了共产党“请客吃饭”的性质。通过制宪仪式,中国完成了体制的转换,并确认了转换的合法性。 ( http://www.tecn.cn )
二、党派意识形态与宪法价值中立性的冲突
“宪法”一词的英文对称为“Constitution”,该词的前缀是“Con”,有“合作、协作、共同”之意,词根是“Stitution”,来自“Institution”,意思为“创立、设立、制度、机构”等,如果照字面翻译,“Constitution”有“协商共建的社会制度”之涵义。在近现代世界,每当一个社会发生重大转型或者变革的时候,往往就会借助于宪法的这种“共建”功能,因为社会转型“首先是社会诸多政治力量以某种方式的整合、构成或组合,这实际就是宪法
(Constitution)一词的本义。” 在此“协商共建”过程中,必须允许所有的社会主体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宪活动,各参与主体的地位、资格和实际的政治处境应当平等,因为只有平等的主体之间才能展开真正的对话和协商。同时,对话和协商的客体应包括所有涉及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基本问题,而不应当设置某些禁区,或预先确定什么原则,将其置于不容讨论、不可质疑的优越地位。“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民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民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使其成为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通过宪法,政治变成一种公共财产、公共责任和公共活动”。 参与主体在地位和资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需求,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对话和协商的结果只能达成基本的共识,任何统一思想、统一立场的做法,只能是留下一种思想,扼杀其他思想。 ( http://www.tecn.cn )
任何宪法要获得恒久的正当性,要让不同时代、不同背景的人能够传承同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就必须在价值上具有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一视同仁地给予全体国民和利益集团以平等的待遇。“一部宪法至少必须声称它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如果它要有机会获得普遍接受的话,或者,它安排的权利分配一定不能太明显偏向某些个人(例如国王)或团体(例如贵族)。知道制宪者是谁,更糟糕,因为有人这就能指着一群制定宪法的人,说他们洗牌时作弊,图利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同类。” 如果宪法具有明显的价值偏向,确立了某些人和集团的优先地位和优惠待遇,那就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首先是在全体成员中造成不平等的状态,引起弱势集团的不满、对抗和抵制;其次,一旦时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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