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经过
2001年8月,起草小组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起草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初稿。在此基础上,邀请了职业卫生、卫生管理、企业管理、卫生工程、卫生法学领域的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01年12月4日—6日《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的审稿会上,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又进行认真讨论,结合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2002年1月17-18日召开的各有关部委和大型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上,对此草案没有提出原则的修改意见,为此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范围的问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因为职业病的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因此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其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关于申报受理机关的问题
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治理需要和方便用人单位角度来考虑,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管项目是哪级审批的,也都应当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的要求,按统计年度逐级上报汇总。这样,有利于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也有利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的问题
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本办
法规定这些项目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这是既考虑职业病法实施的要求,又考虑到申报实际情况,用九个月时间是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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