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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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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40 150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90 200 300 其它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行业分类〗按G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填报,为4位数字。注意与行业小类所填列的内容相对应。

〖填报类别〗申报单位是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请在相应处划√。

〖变更原因〗用于变更申报登记用,参照表3中所列的变更原因,填写相应的代码,为2位数字。

表3变更原因代码表

代码 11 12 13 14 15 申报变更原因 采用的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 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 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其它变更原因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填报。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12个可加页续填。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或装置名称。

〖作业方式〗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序的密闭化、自动化程度。可按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隔离操作等情况填写。

〖应急救援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处划√。 三、其他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用方框标明工艺、装置和设施的名称;用线条标明生产工艺全流程;文字注明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产生或存在部位。

四、申报登记号和数据库编号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附件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省市简称)卫职申字(年度)第号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日期:

申报主要职业病危害内容及存在的作业场所:

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中的权利、义务,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14条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

2001年8月,起草小组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起草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初稿。在此基础上,邀请了职业卫生、卫生管理、企业管理、卫生工程、卫生法学领域的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01年12月4日—6日《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的审稿会上,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又进行认真讨论,结合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2002年1月17-18日召开的各有关部委和大型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上,对

此草案没有提出原则的修改意见,为此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范围的问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因为职业病的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因此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其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关于申报受理机关的问题

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治理需要和方便用人单位角度来考虑,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管项目是哪级审批的,也都应当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的要求,按统计年度逐级上报汇总。这样,有利于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也有利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的问题

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本办法规定这些项目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这是既考虑职业病法实施的要求,又考虑到申报实际情况,用九个月时间是可以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

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

申报登记号:(省市简称)卫职申(年度)第号 数据库编号: 申报日期: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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