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4.2.2d)、4.3.3、4.4.3、6.1.2a)和c、6.2.2、6.2.3、6.2.4、6.3、6.6.2、6.6.3、6.7.2、7.1.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天津南开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曙铭、刘翠梅、俞光岩、苏静、丁效芳、刘东玲、章小缓、班海群、李六亿、王春丽、李秀娥。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腔器械消毒灭菌的管理要求、基本原则、操作流程、灭菌监测、灭菌物品放行和器械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口腔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已实现消毒供应中心集中供应的,其口腔器械的处置方法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YY0646小型蒸汽灭菌器自动控制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口腔器械dentaldevices
用于预防、诊断、治疗口腔疾患和口腔保健的可重复使用器械、器具和物品。
3.2
牙科小器械smalldentaldevices
规格较小的牙科器械,如各种型号车针、根管器具等。
3.3
牙科手机handpiece;dental
用来向牙科工具或器具传递(带转换或不带转换)工作所需能量的手持工具夹。
3.4
根管器具root-canainstruments
用来对根管进行探查、穿透、预备或充填的器具,如根管锉、根管扩大器、根管光滑髓针等。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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