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m) 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
n) 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o) 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年外嫁”、“××××年入赘”、“××××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军官、士兵)”、“××××年新生儿”、“××××年去世”等。
p) 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方调查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1)承包方代表变更情况;2)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特殊情况;3)农户内成员分家析产、合户或家庭成员其他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q) 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r)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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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C.1填写要求
a) 承包地块调查表为承包地块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地块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同时完成非承包地块调查的地区,在非承包地块调查时也使用本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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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承包地块调查表分承包地块基本信息、界址标示信息、指界签章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C.2填写说明
a) 发包方编码:填写编定的发包方完整编码。
b) 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非承包地块填写实际耕作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存在重名的,需注明承包方编码。
c) 图幅编号:按4.2.4确定的编码规则填写调查底图的图幅编号。 d) 地块编码:按NY/T 2538中地块编码的规则填写缩略码(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e) 地块名称:填写调查地块的小地名、习惯地名或俗名,以当地习惯方式简明表达。
f) 合同面积(亩):填写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面积。小数点位数与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的记录保持一致。若地块为非承包地块,对应合同面积根据实际耕作面积进行记录。
g)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填写对应的农村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地物名称。 h) 土地用途: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用途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用途。
i) 地力等级:按照NY/T.1.6.3.4、NY/T.3.O.9或土地发包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填写耕地的地力等级。
j) 土地利用类型: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利用类型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依照GB/T.2.1.O.1.O的按现状填写至具体的二级类。
k) 是否基本农田: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如无法确定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应在“调查记事”栏予以注明,相应栏目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确定后填写。
l) 界址点号:按6.3.3.2填写界址点号,首尾界址点应闭合构成承包地块。 m) 界标类型: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对应位置画“√”,表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没有设置界标的,可在空白处填“无”并在对应位置画“√”。
n) 界址线类型:根据界址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对应位置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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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
o) 界址线位置:界址线标的物自有、共有、他有的分别在“外”画“√”、“中”画“√”、“内”画“√”。
p) 界址线说明:说明界址线性质、长度、方位、走向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他对界址描述起关键作用的信息,如“3号界址点距房屋西南角3.5米”、“5号界址点在水井正南0.5米”等。
q) 指界签章:权利人填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地块编码,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r) 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地块调查的情况。主要包括:1)非承包地块的说明;2)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类型的变更说明;3)农村土地地力等级、是否基本农田的说明;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s) 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t) 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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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D.1填写要求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为审核公示阶段需要填写或打印的表格,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填写,每个发包方填写或打印一份。
b)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准文字,小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c)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示内容和信息。
d) 调查信息公示表以调查表记载为基本依据填写或打印。 D.2填写说明
a) 发包方:以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记载信息为基础填写。 b) 公示日期:按7.2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 c) 序号:为公示的承包方自然序号。
d) 承包方(代表):根据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情况填写,可同时附注家庭成员信息。
e) 地块总体情况: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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