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一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一般规定
1. 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2. 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3. 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生产、维修互不影响;
4. 永久性的工艺、热力管道不得穿越工厂的发展用地;
5. 在确定进出装置(单元)的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 6. 厂区内的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与厂区的装置(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协调,避免管道包围装置(单元),减少管道与铁路、道路的交叉; 7. 管道应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8. 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者管墩上;
9. 在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0. 全厂性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1. 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大直径管道的布置,应符合设备布置设计的要求;
12. 管道布置设计应满足现行《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SHJ39的要求;
13.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结构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14. 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15. 应在管道规划的同时考虑其支撑点设置;宜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达到自行补偿;
16. 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地支撑,不应发生管道与其支撑件脱离、管道扭曲、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的现象;
17. 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否则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放净;管道布置应减少“盲肠”;
18. 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满足管道及仪表流出图要求;
19. 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者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下列情况应考虑法兰、螺纹或者其他可拆卸的场合; 1) 因检修、清洗、吹哨需拆卸的场合; 2) 衬里管道或者夹套管道;
3) 管道由两段异种材料组成且不宜用焊接连接者; 4) 焊缝现场热处理有困难的管道连接点; 5) 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的镀锌管道; 6) 设置盲板或“8”字盲板的位置。
20. 管道布置时管道焊缝位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
100mm;
2) 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中心间距:
A. 对于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 B. 对于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150mm。
21. 各种弯管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弯管最小弯曲半径 管道设计压力MPa 弯管制作方式 热弯 <10 冷弯 ≥10
22.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热位移。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在套管内,并距离套管端部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出楼板、屋顶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或防爆墙。 23. 布置腐蚀性介质、有毒介质和高压管道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易泄漏部位应避免位于人行通道或者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24. 有隔热层的管道,在管墩、管架处应设管托。无隔热层的管道,如无要求,可不设管托。当隔热层厚度小于或等于80mm时,选用高100mm的管托;隔热层厚度大于80mm时,选用高150mm的管托;隔热层厚度大于130mm时,选用高200mm的管托。保冷管道应选用保冷管托。
25. 全厂性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并宜与地面坡度一致,管道的最小坡度宜为2%。管道变坡点宜设在转弯处或固定点附近。
26. 对于跨域、穿越厂区内铁路和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段或穿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和法兰、螺纹接头等管道组成件。
冷、热弯 4.0DM 5.0DN 最小弯曲半径 3.5DN 27. 有热位移的埋地管道,在管道强度允许的条件下可设置挡墩,否则应采用热补偿措施。
二 管道布置
(一)管道的净空高度或埋设深度
1. 管道跨越厂区、装置区的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2) 管道跨越厂区时内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 管道跨越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
于4.5mm;
4) 管架立柱边缘距离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 2.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
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
3. 管道穿越厂区、装置区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者
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 套管的两段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不应
小于1m;
3) 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8m,否则应核
算套管强度。
4. 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厂性管道的高度:
a) 管墩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4m;
b) 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1m; c) 多层管架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但不宜小于
1.2m;
2) 装置内管廊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的需要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a) 管廊下方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 b) 管廊下方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m; c) 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d)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
为1.2~2.0m;
e) 当管廊有桁架时要按桁架底高计算管廊的净高。
5. 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布置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的安装高度要求,管底
或隔热层的底部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
6. 装置内管道的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7. 埋地管道埋设深度的确定应以管道不受损坏为原则,并应考虑最大冻土
深度和地下水位等影响,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通过机械车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75m或采用套管保护。埋地管道上如有阀门应设阀井,阀井大小应能进人操作与拆装,阀井井壁顶面应高出地面约100mm,且应设盖板,井底离管底净空不应小于200mm,保温管道不应小于300mm,阀井应设排水设施;
8. 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
设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填充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长度伸出电缆沟外壁不应小于500mm; 9. 管道管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无法架空敷设而又不宜埋地敷设的管道可在管沟内敷设; 管沟有全封闭地下管沟和敞开式半地下管沟两种形式;后者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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