¾ 每笔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该笔提款的《放款通知书》及《分期付款
本息明细表》交给借款人,并提醒借款人于每期还款日前在贷款账户中存入足
额资金;
详实的个人抵押循环贷款介绍
¾ 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部门应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进行监管,对出现以下可疑
情况的予以重点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一旦确认借款人挪用资金的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 贷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一次性全额提款或连续多笔现金提款;
9 借款人将资金划入其在其他银行的同户名账户;
9 借款人试图将资金划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7. 贷后管理
7.1 额度冻结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的,贷款管理部门应即时暂停贷款额度项下的提款申请,并在个贷系统中对贷款额度予以全部冻结:
¾ 信用记录恶化,出现恶意逾期情况(恶意逾期指连续两次(含)以上逾期,且
每次逾期时间在30天以上);
¾ 收入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或出现影响借款人收入来源的重大事件;
¾ 挪用贷款资金;
¾ 抵押房产价值明显下降,致使房产抵押率超过规定比例的(住宅、别墅抵押率
超过80%,办公楼、临街商铺、商住两用房抵押率超过70%);
¾ 借款人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¾ 其他贷款行认为应当暂定额度使用的情况。
7.2 额度恢复
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管理部门可以对已经冻结的贷款额度进行解冻(解冻应获得贷款行长的批准):
¾ 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已清偿,最近三个月未出现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的不良行为; ¾ 抵押房产价值回升至合理水平,抵押率恢复至本业务规定的最高抵押率以下; ¾ 其他贷款行认为可以解冻的情况。
7.3 贷款额度提前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下,借款人可填写《个人房产抵押循环贷款提前终止申请书》(见附件4),向贷款行申请提前终止贷款额度:
¾ 原则上额度有效期已经生效一年(含)以上;
¾ 原则上借款人已经至少提取过一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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¾ 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已经全部偿还。
贷款行贷款管理部门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银行栏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联退还给客户。贷款额度提前终止后,贷款管理部门可以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
7.4 贷款年审
7.4.1 额度有效期内,贷款行贷款管理部门须进行年审,包括了解客户的工作和收
入情况,评估客户持续还款能力,抵押房产价值重大变化情况。
7.4.2 贷款行市场部门原则上应每半年通过电话或约见的方式和借款人沟通一次
(双人核查,并保留相关会谈记录,其中一名为主任或以上级别),了解借款
人的工作生活情况、持续还款能力;借款人联系方式、供职单位、收入情况等
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时,
贷款行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7.4.3 额度有效期内,贷款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抵押房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必要时
对抵押房产进行现场检查;住宅、别墅抵押率超过80%,办公楼、临街商铺、
商住两用房抵押率超过70%的(价值重估需双人核查,并保留估值相关记录),
应及时采取调整贷款额度、追加担保、提前回收贷款等风险补救措施:
7.5 更新还款计划
由于利率发生变动,借款人每期还款金额发生变化的,贷款行以每笔提款为单位向借款人寄送新的还款计划表。
7.6 对账单
贷款行贷款管理部应每年向借款人寄送还款对账单。
7.7 款项追索
7.7.1 贷款管理部门应做好贷后监控工作,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情况及时采取对
策。借款人未还款的,应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连续2个月未还款的,
除书面催收通知外,还应进行电话催收;连续3个月未还款且借款人无正当
解释的,贷款行应向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
7.7.2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行应立即提起诉讼,依法处理抵押房产(抵押房
产处置方式包括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处理价款偿还本行债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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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贷款余额、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后的余款退还借款人,不足偿还债务
的应继续向借款人追讨。
¾ 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还款且无正当理由;
¾ 借款人停止还款,贷款行无法通过电话、居住地、联系人等方式与借款人取
得联系;
¾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或提款时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虚假且严重危及本行资金
安全;
¾ 借款人申请额度时隐瞒本人存在严重疾病、负有重大债务、涉及调解、仲裁、
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或者隐瞒抵押房
产存在租赁关系、被列入拆迁范围等严重影响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¾ 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或抵押房产共有人擅自将抵押房产转让、赠予或
作其他处分;
¾ 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或抵押房产共有人擅自撤销、变更本合同项下的
房产保险;
¾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¾ 借款人及其配偶发生长时间失业(失业时间超过一年),收入来源收到严重
影响;
¾ 借款人卷入重大民事纠纷或触犯刑律,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¾ 借款人出现其他严重危及银行债权的事项。
7.7.3 贷款行处置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¾ 支付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¾ 扣缴抵押房地产所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及借款人根据本合同所应付的一切费
用(包括保险费和维修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¾ 偿还借款人所有欠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¾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应当退还借款人。
处理抵押房产不足以清偿贷款的,贷款行应继续向借款人追讨。其他事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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