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在实施外资股权收购之前对公司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相应的分红,降低股权转让标的的金额,从而减轻相应的所得税负担。
参考案例:中能电气(实际控制人2002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为真实外商投资企业)
“转让方加拿大电气所转让股权共计25,142,700.00 股,其中9,802,727.55股系其原始出资取得,其余系中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该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不超过原出资金额及2008 年以前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故加拿大电气无需就本次转让纳税。
加拿大电气亦已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加拿大电气补缴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加拿大电气将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实践操作
对于回归的红筹架构企业,预提所得税是否缴纳是境内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的一个关注重点,如下表所示,在已上市的回归案例中,只要涉及预提所得税的案例,其缴纳情况均被监管机构关注。
预提所得税被关注 日海通讯 推定已缴纳 得利斯 是 华平股份 推定已缴纳 263 不涉及 誉衡药业 是 启明星辰 不涉及 嘉寓门窗 向日葵 关注 不涉及 (二)股权转让中的定价问题
定价是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问题,一般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这也是发审委关注的要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出资额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即按照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
2、净资产法: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评估价法: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其他方法: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以上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在实际案例中均有采用,如下表所示:
日海通讯 得利斯 华平股份 誉衡药业 263 启明星辰 嘉寓门窗 协议商定不涉及 价,有减值 向日葵 零对价 股权转让 净资产法(考虑 协议商定价, 评估价法 出资额法 不涉及 定价 了汇率因素) 有增值 (三)税收优惠问题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
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应该就是普遍讨论的股份公司在中方股东增资扩股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无需补足以前优惠税收的法律据依。
5、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所辖企业上市,对于是否补税态度比较灵活
(1)相关案例:日海通讯:“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10月8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股权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
未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追缴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款,即无需补缴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见,在此类补缴税款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有一定的谈判和争取的空间。
美盛股份:“美盛饰品2002 年6 月3 日设立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设立之初,股东赵小强在拉斐尔·尹特斯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其护照复印件并以其名义办理了公司注册和后续变更登记事宜,拉斐尔·尹特斯逊本人并未向美盛饰品出资,其名下认缴的出资是由赵小强向香港公司KELFORD(Hong Kong)LTD 借款,并委托该公司向美盛饰品的资本金账户汇款出资。
通过股权转让,发行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补缴了曾经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保荐人和律师向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出协助查验函。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对协助查验函的复函,税务主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经补缴了曾经作为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会对赵小强及发行人进行处罚。”
回购后企业的税收优惠 日海通讯 享受 得利斯 华平股份 未享受 誉衡药业 仍在享受 263 未享受 启明星辰 未享受 嘉寓门窗 仍保持外资身份 向日葵 仍在享受 享受 从已过会案例来看,只要保证控股权回归境内的前提下,证监会允许拟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仍保留在境外,从而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而不需要因未满十年期限而补缴税收,境外股权多为香港公司持有。
①控制权转回境内,境外股份转给另一SPV:日海通讯、得利斯 ; ②控制权转回境内,境外SPV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保留:嘉麟杰、誉衡药业、佛山星期六、尤夫股份、向日葵、汉得信息 。 (四)外汇问题
1、根据10号文第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
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2、根据75号文第八条规定: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根据外管局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06号文”)及相关规定,中国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外管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等重大事宜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在红筹回归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股权转让、终止VIE协议、注销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等事宜,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外管变更、注销登记。
从实际案例来看,如下表所示,除得利斯和启明星辰未做说明外,其他四家企业均对其SPV的外汇来源、外汇登记情况做出说明,且均按75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外管局进行了登记。
日海通讯 得利斯 未说明 未说明 华平股份 75号文登记 75号文登记 誉衡药业 75号文登记 75号文登记 263 75号文登记 75号文登记 启明星辰 未说明 未说明 嘉寓门窗 未说明 75号文登记 向日葵 未说明 未说明 75号SPV外汇来源 文登记 75号文登记 SPV外汇登记 设立红筹架构、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到的外汇问题是发审委的关注重点,会要求发行人就资金来源、外汇登记等问题做详细说明。在具体处理中,在设立红筹架构的时候,按75号文在外管局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去外管局做变更,但是对于未做登记的企业,地方外管局在操作中一般不予审批,目前则已经完全停止75号文的备案。
2、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在75号文的基础上,对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在外汇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并购境内企业和注销登记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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