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位体制下的党政关系
刘求实
原载《二十一世纪》二○○二年二月号第六十九期
*本文的写作得到我的导师桥爪大三郎教授的悉心指导,他多次审阅本文初稿并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孟建军、汤可峰、赵秀梅、王金凤对初稿亦给予了极有价值的评论和建议,在此深表谢意,当然笔者文责自负。此外笔者特别感谢在实地调研过程中王名、薜澜、路风、朱光明、葛延风、李路路、王奋宇、吴伟文、路羽、李志刚、陈喜生等的帮助和指点,以及採访的十几个单位八十余名工作人员的支持。 一、引言
单位体制是理解建国后中国城市社会组织结构及当今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视角。其重要性在於,一方面,单位作为中国城市社会的「细胞」,它在微观上规定和塑造了「单位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在宏观层次上,单位体制的结构性特徵,特别是其党政合一以及劳动场所与福利相结合的制度性安排,衍生出了中国城市社会独特的社会控制方式、权力结构和精英选任模式,从而为城市社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了基础性框架,它对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也造成了一种内在约束。
80年代以来国内外已有学者对单位现象进行了研究。其中华尔德(Andrew G.Walder)给出的「新传统主义」(Neo-traditionalism)理论模式对理解中国单位体制的特殊性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与以往研究社会主
义社会的极权主义理论(totalitarianism )和集团理论(group theory)不同,「新传统主义」强调党政领导对依从所给予的正面激励(指国营工厂中领导所掌握的种种物质上的好处和政治上的晋升机会),通过「有原则的特殊主义」(principled particularism)原则的实施而导致领导与积极份子之间的庇护纽带的形成。这种纽带不断发展则导致群众分裂(积极份子与非积极份子),在文革中,它导致了国营企业中工人的派性分裂与对立。 然而,在对单位体制的研究中有一个重要方面被忽略了,那就是单位当中的党政关系。或者具体地说,单位的党政合一及其功能冲突对其权力结构、角色结构和单位成员行为模式的塑造。一方面,建国以来党政合一体制在单位中普遍实行,如果不涉及党、政之间的相互作用,便无法对单位中的权力运作模式、角色特徵及个人行为方式作出充分的解释;另一方面,在基层单位中,党政关系的本质最容易清晰地显露,因为政策和原则正是在这里得到实施和体现,故分析单位中党、政之间的互动有助於更全面地理解现代中国党政关系的性质和实际作用过程。
华尔德在他的书中也讨论了党政合一体制,但他未论及党政之间的分歧与冲突。王绍光在其对文革的研究中,则更全面分析了群众之间的水平冲突、精英与群众之间的垂直冲突和精英内部的职能精英与政治精英间的水平冲突。王绍光的研究提示我们,单位中精英之间的分化和冲突,或者从根源上讲,单位体制的功能合一和由此造成的功能冲突和角色冲突,可能是造成建国以来单位当中一系列矛盾,以及中国政治生活当中的矛盾经由单位在社会中迅速和广泛扩散的制度性根源之一。笔者在实地调查中,亦发现这种制度性因素对产生单位中种种独特现象的重要性。故笔者将此
列为本文的工作假设,通过对单位体制的功能分析,以及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实证分析,透视单位体制下的党政关系及其所衍生出来的单位角色结构的特徵。
本文的研究主要基於两方面的资料:文献和实地採访资料。文献包括有关的中共中央及政府文件、官方新闻报导及统计资料;实地採访资料包括笔者2000-2001年在中国进行的两次共四个月的对十余家单位(其中包括一家国有企业和一所大学作为详细调查的重点案例)的採访记录及这些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资料。
二、单位体制的构成及其功能分析
单位体制可概括为如下几个主要制度要素:(1)党、共青团、工会等组织与单位行政系统的嵌入式的结合。其中党政合一是最具核心和实质性意义的。(2)单位及其干部的行政级别制和干部选任制度。(3)统一的工作分配、人员招收录用制度和单位编制制度。(4)单位运作的福利制度。这些制度要素起源於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但基本上在50年代中期,它们开始构成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成为塑造城市各种社会组织的标准「铸模」,使中国城市社会成为一个「被组织的社会」。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自50年代后期开始,城市当中几乎所有新成立的社会组织都要被赋予这些制度要素。甚至於那些半官方的非政府组织(NGO ),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打上了单位体制的烙印,从而显现出与其他社会的非政府组织非常不同的形态。由於在单位之外极难获取资源,使得那些异於单位形态的社会组织,即便容许成立或继续存在(如建国前就存在的工商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必须被单位体制所塑造。於是,单位式的组织不断被複制出来。
为了将单位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概念化,我们引入「全功能组织」概念。它指在同一组织内部包含了与社会系统水平上的适应(Adaptation,简称A )、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简称G)、整合(Integration ,简称I )和模式维持(Latency 或Pattern-maintenance,简称L)这四个子系统相同或相似的功能。按照帕森斯(Talcott Parsons )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系统水平上,A 指社会满足其自身生存需要而提供物质生活手段的功能,经济子系统承担该功能;G 指社会为实现其重要目标而动员必要的资源,决定权力分配和使用的功能,政治子系统承担该功能;I 指把社会各个部分结合在一起,使之协调和合作的功能,家庭通过亲属纽带、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承担该功能;L 指社会对於一般的思维方式和信仰的文化上的共享,家庭、教育和宗教制度通过其社会化活动和培养共同价值信仰来实现该功能。
在单位中,A 功能表现为其专业性的生产、服务和经营功能;G 功能表现为与整个党─国家的政治目标相一致的政治动员和权力的分配、使用与控制功能;I 表现为单位协调其内部矛盾与冲突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单位的这种功能分担甚至取代了家庭和法律系统的部分功能。这一点源於单位对资源及个人职业和政治前途的垄断性的掌握,从而使得单位领导的裁决比家长或法律的裁决更具有实际意义;L 表现为单位对其成员的共同信仰,特别是以共产主义为导向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培养和维护。在中国,一些特定的机构(如学校和党所控制的媒体及宣传机构)专门担负这种功能,然而,单位中的政治教育,由於与单位成员个人职业和政治前途及物质利益紧密相关,因而对个人具有更强的作用力和约束力。
A 、G 、I 、L 这四个功能在社会系统水平上一般并不必然发生冲突,但当它们集中於同一组织内部,特别是在同样的活动中或是由同一行动主体来实现时,冲突往往不可避免,因为它们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其差异可以用帕森斯的行动理论中的两对模式变量,即「普遍主义─特殊主义」(universalism-particularism)和「业绩─资质」(achievement-ascription)加以区分(见表1)。其中「普遍主义─特殊主义」用来区分社会行动的价值取向标准:若行动是基於客观的标准,而非行动对象与行动主体的关系,其价值取向是普遍主义的;与此相对,若行动是基於对象与主体的特定关系(如亲属、朋友或同属於某个关系密切的群体),则是特殊主义的。「业绩─资质」用来区分行动主体对行动对象的特徵的取向:若是以对象的实际作为或表现为取向,即被称为业绩取向的;与此相对,若是以对象的那些自身努力所无法改变的属性,如年龄、性别、智力、种族、家庭出身等为取向,则被称为资质取向的。 表1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
以这两对模式变量形成两个维度,变量间的四种组合便规定了四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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