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 TAIZHOU MARITIME SAFETY ADMINSTRATION OF P.R.C
信息,加强监控。
3、闭环:将试航作业相关监管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置。
2.1.2.9寻人启事: 本局失踪人员信息流转:
本辖区发生人员失踪,将《寻人启事》通过RTX或传真通报至江苏海事局各相关分支局和周边长航公安,通知各办事处将《寻人启事》通报至各码头,并存入电子台账。
他局流转至本中心的失踪人员信息:
1、信息的处置:收到他局或长航公安流转的《寻人启事》,值班人员应将其存入电子台帐,并打印一份纸质版,贴于值班室公告栏;
将《寻人启事》流转至海巡执法支队、各办事处(执法大队),通知各办事处将《寻人启事》通报至各码头。 2、信息的跟踪:接收到失踪人员信息流转至信息来源单位。
2.1.2.10特种维护信息收集与处置:
特种维护主要涉及大型拖带、试航、军事、科考等船舶航经辖区。
1、信息的来源:当事人报告,其他局流转。值班人员应详细掌握特种船舶概况、始发港、目的地、开航时间等重要信息。
2、信息处置:将特种维护船舶相关资料转发海巡执法支队、执法大队。跟踪特种船动态,通知海巡执法支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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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队及早落实维护措施,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记录交接时间,直至特种船舶离开辖区。
3、闭环。按要求对特种维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2.1.2.11 长航停航船舶信息:
1、信息来源:船舶或船公司报告、现场巡查发现等。 2、信息处置:值班人员应将长期停航船舶记入交接班表,并转发至船舶处/危防处/政务中心、海巡执法支队、各办事处(执法大队)。值班人员应及时核对船舶信息,加强监控,抽查船员值班情况。
3、闭环:将相关监管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 2.1.2.12法院扣押船舶信息: 1、信息来源:海事法院。
2、信息处置:收到海事法院请求扣押船舶信息,值班人员应将其保存至中心电子台帐,并打印一份纸质版,贴于值班室公告栏;转发至船舶处/危防处/政务中心、海巡执法支队、各办事处(执法大队)。
值班人员应及时核对船舶信息并进行标注,加强监控,抽查船舶锚泊值班情况。
3、闭环:接收到解除扣押信息后,应在《值班日志》上记录,并转发至船舶处/危防处/政务中心、海巡执法支队、各办事处(执法大队)。
2.1.2.13违法行为举报信息:
1、信息来源:举报人。举报内容包括:发现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情况的,发现港航企业、船舶或船员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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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发现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有正当的投诉举报理由; (四)属本局职权范围;
(五)投诉人真实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法律规定可以匿名举报的除外)。
2、信息处置: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受理投诉、举报,填写《太仓海事局投诉与举报受理单》,涉及执法过错或错案的,移交执法督察部门处理,涉及违反党风政风廉政纪律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和事故的,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核实。
3、闭环:填写《太仓海事局投诉与举报登记台账》。实名投诉、举报的,应答复举报人。匿名投诉、举报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予答复。
2.1.2.14上级部门要求执行任务信息:
1、信息的来源: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及交通部海事局、中国水上搜救中心、长江海事局等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开展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活动等工作任务。
2、信息的处置: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转发局属单位,通知局属各部门遵照执行。
3、信息的跟踪:按照工作方案对局属各部门的开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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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督查,督促局属各部门及时上报工作数据、报表、总结。
4、闭环: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归纳,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改正。按照工作要求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及全面的工作总结,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 监管工作要点
3.1信息发布流程
3.1.1信息发布的适用条件: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认为必要时;信息广播。
3.1.2.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分类 具体内容 操纵受限船舶或通航条件受限大型船舶可能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交通与航路信息 行; 航路变化; 助航标志异常等。 航行警告 危险沉船、不明障碍物、潜水作业、失控船以及碰撞搁浅危险等。 风向、风速、流向、流速、能见度等。 大风、暴雨、能见度受限等。 水深、潮差、潮流等。 港口信息、安保等。 - 13 -
气象信息 气象警告 水文信息 其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 TAIZHOU MARITIME SAFETY ADMINSTRATION OF P.R.C
3.1.3.信息发布的要求
1、信息提供要及时、准确、全面。为船舶提供服务时,用语要文明、礼貌、热情。
2、收集、评估、处理有关船舶、浮动设施及码头、航道、锚地、停泊区等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及可能影响辖区航行安全的水文、气象信息。
3、接收船舶报告时,要告知其通航水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及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提醒船舶注意航行安全。
4、船舶高峰流期间,应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提醒汽渡船舶、大型船舶、进出锚地船舶、靠离码头船舶等注意。
5、加强对航行船舶的监控,发现船舶有碰撞、搁浅等危险时,要及时予以提醒;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要及时提醒纠正。
6、加强对锚泊船舶的监控,发现船舶有走锚迹象时,要及时与船方取得联系,提醒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提醒附近船舶加强警戒。
7、当辖区内出现突发性气象或风力增强至影响到船舶航行安全时,要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组织和采取限时航行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8、收到灾害性天气信息后,按照《应急手册》操作。 9、收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应急手册》操作。 3.2锚泊秩序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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