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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判决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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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芙蓉盛世第11 幢29层2904房。后将该房抵给杨彩霞,用于偿还向杨彩霞的 借款。共交纳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800 630元。

⑦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健芙蓉盛世10栋 2803房的不动产统一发票联、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燃气安装发票、电视开通发票、物管发票 等书证、证人杨群英、杨士群、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2007年12月14日,杨彩霞以杨群英的名义从长沙市天 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芙蓉盛世第10幢28层2803房。共 交纳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796978元。

⑧收款凭证复印件、证人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 明:2008年,牟明德与杨彩霞购买常德市交通局宿舍1202号 集资房一套,共支付289400元。

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人杨战 群、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22曰, 杨彩霞以杨战群的名义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购得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沁园春.御院第18幢N单元13层1303 号房。购房款及车位款共1331169元。

2、家庭支出1829 601元。其中人均消费性支出479601元; 华都公寓装修15万元、交通局宿舍装修40万元;牟洋在国外 读书支出20万元;杨彩霞购买广本思域轿车后转卖,亏损5万 元;交纳常德市财政局集资订金10万元;赠予牟洋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常德市城区1984年一 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 性支出表、牟洋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杨彩霞、牟洋的证言、牟 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德的大儿子牟洋1982年5月28自出生, 小儿子张迪1988年3月22日出生。牟洋2008年结婚后与父母其在经济上完全分开。经计算,牟明德家庭的消费性支出为 4796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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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杨彩霞、杨士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华 都公寓、交通局宿舍舍装修分别花费15万元、40万元。

(3)证人杨彩霞、牟洋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 德夫妻为儿子牟洋在国外读书支出20万元。

(4)证人杨彩霞、杨战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杨 彩霞2007年以15万元购买一台广本思域小车,后以10万元的 价格卖给杨战群。

(5)收据复印件、证人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 牟明德与杨彩霞交纳常德市财政局集资订金10万元。

(6)证人杨彩霞、牟洋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 德与杨彩霞夫妇赠予儿子牟洋45万元。其中为牟洋长沙英蓉盛 世住房装修20万元;给牟洋20万元钱做红酒生意;牟洋结婚 时将收取的人情赠予牟洋5万元,另将牟洋同学及朋友所送礼 金5万元交给牟洋。’

(二)牟明德能够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 民币 20204623.72。

1、家庭合法收入16 064 623.72元。

(1)牟明德与杨彩霞的工资、福利等收入共计1016843.61 元。其中牟明德的工资及福利收入共723629.77元;杨彩霞的 工资及福利收入共233 213.84元;1990年前其他收入共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政府证明、工资发放表、工资单; 常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资计算表、奖金说明;常德市工程 公司职工工资发放表;常德市建委工资发放明细与工资表;常 德市公路局出具的《牟明德2001年一2010年工资福利奖金发 放及出差补助一览表》、《牟明德2001年一2010年工资发放一 览表》、《牟明德2001年一2010年奖金福利明细表》、《牟明德 2001年一2010年出差补助明细表》、《临张公司补助发放明细 表》、《牟明德在夹夹大桥公司任董事长期间领取补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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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 市公路局出具的《关于牟明德在市公路局任职期间领取工资福 利情况的说明》;牟明德在财政局工作期间收入明细等证据证 明:牟明德的工资及福利收入共723 629.77元,其中:1984年 至1990年9月的工资收入为10 275.3元。1990年10月至1993 年3月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共计13 811.6元。1993年4月至1998年9月的工资奖金收入共计31 418.6元。1998年10月至2000 年8月的工资奖金收入共计23 317.2元。2000年9月至2010 年,牟明德的各项收入共计578 110.07元。2010年12月至2011 年12月的工资及奖金共计66 697元。

②常德市鼎城区建设局工资单、鼎城区建设局出具的有关 福利的工资表及补助表、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012年4月 16曰出具的《关于杨彩霞同志的工资明细》证明:杨彩霞工资 及福利收入共计233213.84元。其中1991年至2002年4月,杨彩霞的工资收入共计62 068.84元。2002年4月至2012年1 月的工资共计163 904元。

③证人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德与杨彩 霞在1990年前加工手套等收入共6万元。

(2)利息收入2 212 000元。其中张维新支付利息104万 元;蔡建军支付利息32万元;佘小林支付利息9万元;杨群英 支付利息11.4万元;莫凤仙支付利息5.2万元;张春香支付利 息15.6万元;杨士群支付利息30万元;彭庭贵支付利息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张维新、杨彩霞、杨玲英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 明:张维新曾向牟明德借款200佘万元,支付利息共104万元。 杨彩霞与杨玲英、牟明德证明,曾以杨玲英等人的名义借款给 张维新,本息均巳还清。

②证人杨彩霞、蔡建军、杨战群的证言、蔡建军于2012年 12月9日出具的《证明》、杨战群2012年12月8日出具的《证 明》证明:2005年,牟明德与杨彩霞曾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蔡 建军100万元,蔡共支付利息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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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证人杨彩霞、佘小林的证言证明:1996年或1997年, 余小林向牟明德借款16万元,借了二三年,月息1.5分,连本带息共归还25万元。

④证人杨彩霞、杨群英、杨战群的证言、杨战群农业银行6228**66813的账户明细清单、杨群英出具的《关于付给杨彩 霞利息的证明材料》证明:杨群英曾陆续找杨彩霞借钱周转生 意,累计支付利息10万元。此后又向杨彩霞借款50万元,在 纪委调查前,通过杨战群的银行账户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 1.4万元。

⑤证人杨彩霞、莫凤仙的证言证明:2001年底2002年初, 莫凤仙因筹建美吉幼儿园向杨彩霞那里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 二分。2006年上半年连本带息一起还清。共支付利息5.2万元。

⑥证人杨彩霞、张春香的证言证明:张春香为购车跑运输, 曾向杨彩霞借款,本息均已偿还。其中1995年向杨彩霞借款5 万元,支付利息12 000元;2003年下半年向杨彩霞借款10万 元,支付利息144000元。共支付利息15.6万元。

⑦证人杨彩霞的证言、杨士群于2012年12月7日出具的 《关于付给杨彩霞利息的证明材料》证明:杨士群曾陆续向杨彩霞借款,共支利息30万元。

⑧证人杨彩霞的证言、彭庭贵2012年出具的《证明》证明: 彭庭贵曾向杨彩霞借款,共支付利息14万元。

〔3〉租金收入4 789 000元。其中德宇商贸城门面租金收 入337万元;怡景花园门面(紫桥)、三岔路新建巷、龙港巷门 面租金收入627 000元;压路机租金收入79.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杨彩霞、杨士群、周敏(珠宝城经理〉的证言、杨士群2012年2月27曰出具的《常德珠宝城经营场地出让的情 况说明》、《关于“城市英雄”,附属场地出让的情况说明》、《经营 场地使用出让合同》、《经营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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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珠宝城 提供的交易回单、取款凭条、统一发票、领款凭单,证明杨彩 霞与杨士群合伙购买德宇商贸城门面后,与常德珠宝城和百利 鞋城、城市英雄签订租赁合同,将门面出租,二人平分租金。 经计算,杨彩霞应分得门.面租金共337万元。

②证人杨彩霞、杨超群的证言、门面租赁合同、门面租赁 协议复印件、门面出租协议等书证、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怡景 花园门面(紫桥〕、三岔路新建巷、龙港巷门面租金收入共627000元。

③设备租赁合同、记账凭证、发票联、工程结算单等书证、 邹超在建行*7905账户、农行*9217账户明细、证人邹剑、胡兵、 方晖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压路机租金收入共79.2万元。

(4)南源公司利润收入400万元,利息收入200万元。 自1992年起,杨士群等人在桥南成立南站五金交电经营 部,1997年登记成立常德南源五交化有限公司,2002年登记成 立常德市鼎城南源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三公司均称南 源公司)。上述公司由杨士群为主经营,杨彩霞、杨玲英、杨战 群、杨超群、杨群英参与经营。至2008年底,杨彩霞等人先后 退出经营。1992年至2008年杨彩霞退出经营前,杨彩霞共从 上述公司分得利润共计400万元。另外,杨彩霞还将公司分红继续放在公司,公司付给杨彩霞每月二分或一分五的利息,杨 彩霞共获得利息收入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杨彩霞和杨士群、杨战群、杨超群、杨群英、杨玲英在桥南市场经营了一家南源五交化的公司,以 杨士群为主。听杨彩霞说,她在该公司的纯收入是400多万元,另外还有利息收入。

②证人杨彩霞的证言证明:在桥南市场南源五交化公司分 红400多万元,这些利润有很大一部分放在公司未拿,由五交 化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收入共200余万元。 ③证人杨士群的证言证明:1992年起,杨士群与杨彩霞合 伙在桥南市场成立经营部做五交化生意。1992年底,杨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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