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刑
高事
级判
人决
民书
法
院
(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男,1956年3月27日出 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常 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 曾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住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宿舍1栋1202房。2011年11月8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 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林小兵,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曰作出(2012)常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 决。原审被告人牟明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 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湖 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易建武出庭履行职责。受牟明德委 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章保、林小兵担任牟明德的辩护人,出庭为牟明德辩护。牟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受贿罪。被告 人牟明德在2000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 党委书记期间,在人事调动、道路工程承揽、招投标等方面为 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等10名行贿 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万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止 2011年7月30日,牟明德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 21101830.04元,牟明德能够说明
1
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 计18 204 623.72元,牟明德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2897206.32 元。上述事实,有文件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书证, 行贿人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等人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等 证据证明。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明德犯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牟 明德犯罪所得24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897 206.32元、违纪所得1 730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牟明德上诉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牟明德收 受刘振华20万元、张维新55万元、蔡建军45万元的证据不 足;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收受郭泽林5万元和李建庆2万元应 属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三、牟明德的家庭财产来源清楚,牟明德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牟明德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牟明德收受 刘振华12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定牟明德2003年、2004年春 节前、2007年7月3次各收受张维新1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 年收受蔡建军5万元的证据不足;二、牟明德红包礼金收入应为342.7万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173万,牟明德之妻杨彩霞在南源公司的利息200万元、转让桥南市场6间门面获利70万元、儿子牟洋结婚收受礼金70万元等财产已经说明来源,而一审没有认定,牟明德的财产来源清 楚,牟明德不构成财产来源不明罪;三、刑法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判决没收当事人牟明德违纪收入17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四、牟明德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能够全部退赃、认罪态 度好,请求二审依法减轻处罚。
检察人员出庭意见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牟明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 见和理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常德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常
德市公路局〉 隶属常德市交通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常德市公路局根据授权,负责常德市境内国、省道及部分县、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牟明德于2000年8月26日到2010年10月20日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常德市公路局全面工作。湖南省常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隶 属于常德市公路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正科 级企业单位。另查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牟明德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常德市公路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 构基本情况清理表,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常编发 【2001】13号《关于常德市公路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 关问题的批复》证明:湖南省常德市公路局隶属常德市交通局, 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2、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112号《关于印发〈常德 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规定 证明:常德市公路局根据授权,负责常德市境内国、省道及部 分县、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
3、《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过渡 审批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常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 58号《关 于提名牟明德、马承斌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常政人[2000】21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牟明德、马承斌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57号《关于张家界等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62号《关于提名王 吉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人【2000】2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吉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64号《关于蔡建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
3
(2010)33号《关于提名胡颖锋 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10)34号 《关于张友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10)80号《关于提名陈彰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 共常德市委常委干79号《关于杨天生等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知》等书证证明:牟明德于2000年8月26日到2010年 10月20日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2010年10月 20曰,牟明德被中共常德市委员会免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 委书记职务,调任常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任常德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
4、常交字[2001]7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 的通知》、《常德市公路局领导成员排序及分工情况》、常交发 (2007)20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局局领导分 工〉的通知》、常交发[2009]7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局领导分 工调整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书证证明:牟明德 于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主持常德市公路局 全面工作。
5、常德市公路局、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 明》证明:湖南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常德市公路 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正科级企业单位。
6、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牟明德全部涉案赃款。
一、受贿罪
2001年至2010年10月,牟明德利用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党 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人事调动、道路工程承揽、招投 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 等10名行贿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五次收受建筑承包商刘振华贿赂人民币120万元。
4
2002年至2010年,牟明德利用职务之便向常德市汉寿县 公路局长史美华、鼎城区公路局长王冬久等人打招呼并具体安 排,帮助刘振华在常德市境内先后承接了九项工程:(1) 2002 年4、5月份,通过牟明德向时任汉寿县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 招呼,刘振华承建了汉寿县军红线K12-K13和K0-KO+500段 1500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及军红线油路工程K11-K12路 段,汉寿县军红线k9-k11和K13-K16的5公里路段水泥混凝 土路面工程。(2)2002年,通过牟明德向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 长的王冬久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国道319线1350K-1353K 段3公里工程。(3) 2003年,通过牟明德向时任鼎城区公路局 局长的王冬久打招呼,刘振华承接了县道X409线谢家铺至唐 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4)2008年至2010年,通过牟明德给 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罗光新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 G207 北线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浦沅大道〕、省道306线K266+000 至K273十000王家桥段公路大修工程、省道306线K249+000- K254+400段公路大修工程〈周家店5.4公里〕、省道306线 K254+400 一 K256+345段公路工程〔周家店1.945公里)。( 5〕 2010年5月,通过牟明德向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吴阳辉打 招呼,刘振华承建了省道306线陬市至热市的10公里大修工程。
2002年农历腊月至2006年农历腊月期间,刘振华为感谢 并继续取得牟明德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牟明德贿赂人民币共 计1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02年腊月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将用 报纸包好并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牟明德与杨 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杨士群与杨梅廷的银行账户。
(2)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将从 汉寿公路局領支票后取的30万元现金送给牟明德。后牟明德将 该3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自己与杨超群的卡内。
5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判决书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