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彩霞、被告 人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11年7月30曰前,杨彩霞与牟明德 的银行存款共计552 473.04元。
②杨战群农业银行6228**6813账户明细清单、证人杨彩 霞、杨战群的证言证明:2007年以后,杨彩霞陆续以弟弟杨战 群的名字在农行存取款,常德市纪委对杨彩霞调查之前,杨战 群农行*6813账户内还有帮杨彩霞保管的40万元。杨战群的该 账户在2011年8月1日时佘额为548 268.3.2元。
③证人杨彩霞、杨群英的证言证明:在牟明德接受纪委调 查的前一天,杨彩霞交了 18万元现金给妹妹杨群英。杨群英并 证明2011年下半年将该款还到杨彩霞账户内。
④证人杨彩霞、黎瑛、杨玲英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 牟明德被纪委双规前,将身上的现金交给杨彩霞,要杨交给别 人。杨彩霞将7万元交给黎瑛代为保管,后黎瑛将该款交给杨 玲英。杨彩霞并证明此后将家中的钱归总凑齐180万元交给检 察机关扣押。
(2)保险、理财产品投入230万元。其中杨彩霞曾陆续以杨玲英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80万元;2011年2 月26日以杨玲英的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杨玲英农行5685**1737、5685**6470账户明细及存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常德西门口分理处于2012年6月21曰出具的《说明》、证人杨彩霞、杨玲英的证言证明:杨彩霞存72万元到杨玲英*1737的卡上,后转入杨玲英*6470账户,杨彩霞又加了一些钱,凑齐80万元,委托杨玲英在北站附近的农行购 买了 80万元的理财产品.
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保险单、保费发票、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等书证、证人杨彩霞、杨玲英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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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霞以杨玲 英的名义分别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 100万元和 50万元两份保险,尚无红利收入。
(3)债权620万元。其中:牟明德与杨彩霞曾借给杨群英 50万元,后杨群英归还本息30佘万元,尚欠本金20万元。2009 年6月,牟明德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蔡建军150万元。2009年 下半年,杨彩霞借给莫凤仙10万元。2010年8月5日,牟明 德以司机邹剑的名义借给刘振华80万元;2011年7月,牟明 德以邹剑的名义借给丁友才60万元。2011年5月16曰、17曰, 牟明德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200万元;以杨士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100万元。在纪委对牟明德立案调查前,除借给丁 友才的60万元已归还并交给邹剑保管外,其佘借款均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杨彩霞、杨群英、杨战群的证言、杨战群农业银行 6228**6813账户的明细清单证明:杨彩霞曾借给杨群英50万 元,2011年7月22日,杨群英通过杨战群的农业银行账户归 还30万元及利息1.4万元,尚欠20万元未归还。
②证人杨彩霞、蔡建军、杨战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杨战群建行*9241账户的存取款明细对账单复印件、退还、返 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蔡建军于2012年4月20曰出具的《情 况说明》证明:2009年6月,杨战群借给蔡建军200万元,月 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其中150万元系牟明德与杨彩霞以 杨战群的名义出借。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蔡建军还清 借款,借条未再保存。
③证人杨彩霞、莫凤仙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莫凤 仙向杨彩霞借款10万元,凑齐20万元借给小叔子吴大元,约 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准备还款时,杨彩霞被控制接 受调查。2011年底,杨彩霞出来后,莫凤仙一次性连本带息还给杨,共支付利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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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借条复印件、证人刘振华、邹剑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2010年8月5日,牟明德以司机邹剑的名义借给刘振华 8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该款尚未归还。
⑤证人邹剑、丁友才的证言、邹超在建行账号3000**7905 的存取款明细证明:2011年7月,牟明德要邹剑将代为保管的 60万元处理一下,怕查出来不好说。邹剑遂将存在邹超账户内的60万元先借给肖彬,再借给丁友才。该款已归还给邹剑。 |
⑥借条两张、杨战群农业银行6228**6813账户明细清单、证人刘振华、杨彩霞、杨战群、杨士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2011年5月16日、17日,牟明德与杨彩霞以杨士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100万元,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200万 。
(4)个人投资130万元。2011年3月,牟明德以邹剑的 名义交给刘德贵50万元人民币进行投资。2007年左右,牟明 德以杨战群的名义交给蔡建军80万元投资贵州煤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收条复印件、邹超建行3000**7905账户的存取款明细、证人邹剑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11年3月,牟明德安 排以邹剑的名义交给刘德贵50万元用于投资。
②证人蔡建军、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7 年左右,牟明德以杨战群的名义投资给蔡建军80万元开矿,尚未拿到本金和分红。
(5)动产投入476800元。其中2005年8月,牟明德以邹剑的名义,以288000元的价格购得压路机一台;2008年9 曰
杨
彩
霞
以
188 800元的价格购得东风
曰产逍客汽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收条复印件、证人邹剑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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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8月,牟明德以288 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压路机,由邹剑 经手。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证人杨彩霞 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15日,杨彩霞于以 188 800元的价格购得东风曰产逍客汽车一辆,牌照为湘JB8816。
(6)牟明德家庭不动产投入7792 956元。其中:1998年 5月,以杨士群的名义购买武陵区三岔路龙港路的门面一套, 购买价格为6万元。2001年3月29曰,以杨士群的名义购买 华都公寓1层5号门面,购买价格为37 350元。2001年10月 19日,以杨战群的名义从鼎城德安房地产公司购买武陵区三岔 路新建巷门面一套,购买价格16.8万元。2003年6月26曰,杨彩霞与杨士群合伙,以杨士群等8人的名义购买武陵区城南 四眼井居委会德宇商贸城117号门面一套,购买价格730万元, 杨彩霞出资365万元。2005年8月,以杨群英的名义购买武陵 区九重天2栋28层人座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659 429元。2007 年12月14曰,杨士群购买长沙市芙蓉盛世11栋2904号房产 一套,后杨士群将该房抵给杨彩霞,用于偿还向杨彩霞的借款, 该房购买价格及其他费用共计800630元。2007年12月14曰,以杨群英的名义购买长沙市芙蓉盛世10栋2803号房产一套,购买价格及其他费用共计796 978元。2008年,以289 400元的价格购买常德市交通局宿舍1栋1202号房产一套。2011年1月22日,以杨战群的名义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沁园春.御院第18幢N单元13层003号房及车位,购买价格共计 1331169 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房产证、证人杨士群、杨彩霞 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1998年5月19日,杨彩霞与牟 明德以杨士群的名义购买武陵区三岔路龙港路门面一套,面积 60.48平方米,购买价格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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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发票联复印件、证人杨士群、杨彩霞 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1年3月29日,牟明德与杨 彩霞以杨士群的名义购得华都公寓1层5号门面,购买价格为 37 350 元。
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房产证、证人杨战群、杨 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1年10月19日,杨彩霞 以杨战群的名义从鼎城德安房地产公司购得武陵区三岔路新建 巷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16.8万元,面积33.6平方米。产权列在杨战群名下。
④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及产权出让协议书、房产证及他项权证、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鉴【2012】16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杨彩霞、杨士群、杨群 英等人的银行存款明细、证人杨彩霞、杨士群、杨玲英、杨战 群、杨群英、毛恩友、张焕希、熊敬华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杨彩霞出资365万元,与杨士群共同购买武陵区城南四 眼丼居委会德宇商贸城117号门面一套。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常德市房产档案馆调 取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账、 2005年第22号记账凭证、2007年第1号记账凭证、唐会本人 提供的流水账、证人张焕希(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董事长)的证言、证人唐会(九重天房产开发公司出纳员) 的证言、证人杨群英、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5 年8月,杨彩霞以杨群英的名义购买九重天2栋28层1号房产。 至2007年5月9曰,共交纳房款659 429元。
⑥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健芙蓉盛世11栋2904房的 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不动产统一发票联、天健房地 产开发公司收款收据、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杨 士群、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7年12月14曰, 杨士群从长沙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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