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货单位的审核
旧版GSP:
第50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新版GSP:
更明确具体: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第92条: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2.销售票据、销售记录管理
旧版GSP:
第53条: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新版GSP:
更明确具体: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第94条: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3.药品营销宣传
旧版GSP:
第55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新版GSP:无
售后服务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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