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 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 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 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 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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