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 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 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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